检察机关参与治理社会组织腐败问题的角色定位
2012-01-28刘祥福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9期
文◎刘祥福
检察机关参与治理社会组织腐败问题的角色定位
文◎刘祥福*
一、当前社会组织存在的腐败问题及其成因
社会组织腐败是指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本组织的公共性权力或利用对公共资源的控制权谋取个人私利或局部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社会组织腐败不仅耗费了社会资源,给企业和群众带来负担,而且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伤害了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一)社会组织腐败问题的表现形式
1.与政府公共权力部门关系密切,成为公权力腐败的转移链。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一个明显的特征,是政府通过转移其部分职权职责,由社会组织来帮助或协助政府解决公共问题、满足社会需要。因此,原有行政机关的诸多行政管理职能转移交给了下属行业协会,在管理和决策上,接受主管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导。这部分社会组织承接了公共权力的转移,“政社不分”现象比较普遍,屡遭社会诟病。因此,从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评估、企业改制、产权交易到协助地方“跑项目”等等,都有特定社会组织插手,成为腐败链条的一环。
2.利用社会组织的公共性权力谋取个人私利或局部利益。主要集中于具有重大利益领域和与行政主管部门关系密切的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官方、半官方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利用其所拥有或垄断的社会资源,通过多种手段参与腐败,如利用信息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形式,给予某些组织或单位特殊荣誉、待遇,提供特殊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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