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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中“特定关系人”的询问策略

2012-01-28赵锦海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9期

文◎赵锦海

职务犯罪案件中“特定关系人”的询问策略

文◎赵锦海*

随着时代发展,“情妇”这一有违道德的现象日益突出。有“情妇”的人中,很多人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的“情妇”们,有些还充当了他们实施职务犯罪的帮凶,且她们实施犯罪的手段各异,心态不同,因此,如何运用合适的策略对这些“情妇”进行讯问是值得研究的。

一、西城区院办理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自2008年至今,我院已经办结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中,有25件是由女性罪犯独立实施或共同参与的,二者共占我院全部立案数的13.44%。其中,属于“情妇”类的有6件。25名女犯中,案发时最小年龄是26岁,最大年龄65岁,平均年龄为47.04岁。从学历上看,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2人,本科学历者17人,大专学历者5人,中专学历者1人。从所涉嫌犯罪的罪名看,实施贪污犯罪4人,实施挪用公款犯罪4人,实施受贿犯罪8人,实施私分国有资产犯罪3人,实施行贿犯罪3人,实施单位行贿犯罪2人,实施介绍贿赂犯罪1人。而6名“情妇”的平均年龄为32.22岁,学历水平为1名硕士、3名本科、1名大专和1名中专。所实施的犯罪均为受贿犯罪,且均为共犯。

这6名“情妇”与她们的“情夫”之间,认识的原因、参与犯罪的程度、各自的主观恶性均不同,我们将其总结归纳为4种特征:单纯为了满足个人物质需要而成为“情妇”;因希望借助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实现个人非经济利益而成为“情妇”;为了获取个人经济利益而成为“情妇”;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业务上的联系,迫于业务发展而成为“情妇”,并最终演变为受贿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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