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逻辑体系
2012-01-28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浙江宁波315211
中国司法 2012年5期
蒋 敏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宁波 315211) ■文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逻辑体系
蒋 敏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宁波 315211) ■文
一、逻辑起点: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现实需求。当前社会矛盾触点多样,检察机关社会管理范围不断扩大;社会阶段性特征和矛盾复杂,检察机关社会管理任务繁重;人民权益意识增强以及犯罪行为智能化,检察机关社会管理难度加大;传统的社会管理理念和方式依旧存在,检察机关社会管理效果需要提高。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的司法保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检察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更是检察改革和检察创新的内在过程。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权力依据。一是宪法赋予的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依据。社会管理本源于政府职能,检察机关源于宪法的授权体现法律监督地位①刘光圣:《检察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原理》,《人民检察》,2010年第18期。。检察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行使检察权,提供法律保障、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参与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二是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支撑。参与社会管理是一项综合情况及其复杂的利益选择和政治活动,检察机关通过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来确保立法机关的意志在行政管理环节得到准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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