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启示
2012-01-28张明强刘明凤江苏省司法厅研究室江苏南京210024
中国司法 2012年5期
张明强 刘明凤 (江苏省司法厅研究室 江苏南京 210024) ■文
德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启示
张明强 刘明凤 (江苏省司法厅研究室 江苏南京 210024) ■文
上世纪70年代以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ADR)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兴起,调解作为其中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各国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不仅拥有一套高效严密的法院审判体系,而且其民事调解制度也独具特色。本文在对德国民事调解制度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探讨调解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提出建议。
一、德国民事调解制度发展概况
德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历史比较悠久,早在1877年就随着《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而确立。回顾其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创立期 (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30年代)。1877年德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德国专门成立了调解机构,聘请调解委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委员由政府资助,调解以自愿为原则。此后,随着法院诉讼压力的增大,德国的立法者在民事调解制度上进行了大胆的创新,首次建立了诉前强制调解制度。1924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地方法院提起的争议金额低于500马克的民事诉讼必须先在法官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进行审判。在这一强制性规定以及法官参与下,德国民事调解制度得到了较快发展,调解数量大为增加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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