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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妇女在苏维埃革命中的差异性选择——以中央苏区为中心的考察

2012-01-28汤水清

中共党史研究 2012年11期
关键词:苏维埃苏区妇女

汤水清

妇女解放运动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变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为使命的中国共产党,继承五四时期先进知识分子反对旧道德、提倡新道德的传统,将妇女解放置于民主革命和社会革命中。1922年中共二大将“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权利”列为党在工人、贫农与小资产阶级联合战线中的奋斗目标之一;并专门作出《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指出要打破旧社会一切礼教习俗对妇女的束缚。①《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115—116、88页。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在总结以往妇女运动的经验时认为:“过去的妇女运动偏重于小资产阶级的运动”, “缺乏广大的劳动妇女群众中的工作”,并由此强调“党的总路线是争取群众”,在乡村中的任务是吸收劳动妇女加入到苏维埃革命方面来。②《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430、433、437页。在取得局部执政地位后,中共将妇女解放与吸收乡村妇女参加革命的思想主张付诸苏区实践,注重在苏维埃革命中发挥妇女的作用。由于中共和苏维埃政府在保障妇女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婚姻等权利方面的一系列政策及其产生的积极效果,学术界对苏区妇女解放运动以及她们在苏维埃革命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妇女解放被誉为“苏区社会建设最具代表意义的成就”,苏区妇女也因此被看做是“地位上升最快的群体”,是“根据地建设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①分别见余伯流、何友良主编:《中国苏区史》,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972—973页;黄道炫:《张力与限界:中央苏区的革命 (1933—193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45页;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妇女运动史》(新民主主义时期),春秋出版社,1989年,第310页。持有相似观点的还有:〔美〕凯塞·L.M.瓦尔克著,曾成贵译:《中国共产党与中央苏区妇女运动》,《党史研究与教学》1992年第2期;张雪英:《中央苏区妇女运动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胡军华、唐莲英:《中央苏区时期客家妇女对革命的贡献》,《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韩贺南:《中共将妇女解放纳入民族解放的历史必然性及理论支撑》,《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6期,等等。。然而,作为中国传统乡村的妇女,在这场包含自身解放的革命中出现两方面情况:既主动追求婚姻自由、积极参与革命,甚至送子送郎当红军;又躲避“解放”、消极应付革命,阻止亲人参加红军。以往学术界虽对苏维埃革命中出现的偏差及其消极影响有所涉及,但从妇女主体的视角来探讨苏区时期乡村妇女在革命中这种差异性选择的还不多见②只有个别学者注意到了苏区妇女的选择性困境,如杨会清认为在苏维埃革命的初期,苏区妇女对革命的态度是“欲迎还拒”。王罗旺、舒芳认为扩红运动中苏区妇女的心态是矛盾的:即希望男人能参军参战的同时,面对家庭的实际困难,又充满了忧虑和担心。李雪华则对中央苏区女干部在革命激情与女性气质纠结下的苦痛与情感变异进行了分析,认为革命生活与中国传统女性对家庭、家人的情感有很大冲突。参见杨会清:《苏区妇女对革命的态度演变:1927—1934》, 《长江论坛》2010年第4期;王罗旺、舒芳:《期冀与担忧:苏区妇女在扩红运动中的抉择》,《南昌工程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李雪华:《“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红色娘子”——以中央苏区妇女为主体》,厦门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而这种探讨对于我们更全面地审视乡村妇女在苏维埃革命中的角色或许有所裨益。有鉴于此,本文欲以中央苏区为中心,从婚姻自由、慰劳红军、扩红运动三个方面来初步考察苏区乡村妇女复杂的差异性选择及其原因,并探析中共为此作出的政策调整。

一、婚姻自由:主动追求与躲避“解放”

在苏维埃革命中,妇女解放是一个重要方面,这其中最根本的是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然而,由于乡村妇女在传统社会中所受的压迫与束缚直接表现在身体与婚姻上,苏区妇女解放运动因而是从放足、剪发等改变妇女外在形象和提倡婚姻自由开始的。特别是婚姻自由,可以说是苏区成立初期妇女解放运动的主题曲。

早在1928年7月,中共六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就指出,“在农妇中之宣传与暴动工作,应直接提出关于农妇本身利益的具体要求,如承继权,土地权,反对多妻制,反对年龄过小之出嫁 (童养媳),反对强迫出嫁,离婚权,反对买卖妇女”,并要求苏维埃政府成立时,立刻颁布解放妇女的条例,以实现在妇女中宣传的各种口号③《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438、439页。。各地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大多落实了这一决议精神,尤其是在妇女的离婚权方面。当时很多苏维埃政府及党的组织以为,妇女解放就是帮助妇女离婚。如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指出:“各级政府及下级党部以为妇女的解放,单纯的就是帮助她们离婚一件事。”④会议还认为这是“错认妇女运动”。见全国妇联妇运室编: 《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 (1927—1937)》,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第35页。苏区普遍地提出了“婚姻绝对自由”的口号。在赣西、赣西南、广昌、兴国以及皖西、鄂豫边等都曾提出或颁布过“离婚、结婚绝对自由”的原则或法令。

毫无疑问,主张妇女的离婚权,特别是离婚、结婚绝对自由,对于深受男权压迫与传统礼教、传统习俗束缚的乡村妇女来说,是思想上巨大的解放。但提倡“婚姻绝对自由”,在解放妇女的同时又明显地是矫枉过正,误导了人们对妇女解放、婚姻自由的理解。许多人由此把婚姻自由看作是性自由,婚姻混乱的现象也随之而起。1930年4月,中共江西省委巡视员张怀万在巡视赣西南的报告中说,赣西革委会、苏维埃“忙于离婚、结婚的纠纷之解决”①江西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93页。。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也指出,该县“各处乡政府设立之初,所接离婚案子日必数起”,“十个离婚案子,女子提出来的占九个,男子提出来的不过一个”。“离婚结婚绝对自由”的结果是,“建设政权不上一月,男女问题已经闹得不亦乐乎。……城郊一乡跑了十几个妇人,她们的老公跑到乡苏维埃去哭诉”。②《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40、242页。

婚姻自由及其带来的离婚浪潮与两性关系的乱象,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受男权压迫与旧礼教束缚的乡村妇女对自由的渴望与幸福的自我追求。但也有妇女从一开始就对这种“解放”进行了抵制,她们大多数保持了沉默的态度。在湘鄂西,妇女大多不愿剪发,但青年团组织宣传队强迫剪发,结果使这些被剪发的妇女在村里羞于见人,红军走到哪里,她们就跟到哪里。③参见《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 (1927—1937)》,第187页。妇女不愿离婚而被迫离婚 (也有一些妇女因不愿离婚而不断向上级苏维埃上诉的),寡妇不愿再嫁也被逼再嫁,诸如此类的现象在各地都有出现。

另一方面,许多勇敢地追求自由与幸福的妇女 (以及那些被“解放”者),在这场运动中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对于她们来说,选择婚姻自由也许就是选择死亡。虽然,在“婚姻绝对自由”的口号下,一时间男子“有老婆又新找一爱人的差不多每个乡村都有”④《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241页。;但一旦真正威胁到其男权地位和宗族利益,他们除了向苏维埃政府申诉 (而往往得不到支持)外,更直接的报复方法就是毒打甚至杀害追求自由的妇女。据湘赣省委妇女部报告,永新县就有15个妇女被打死逼死,莲花也发生了逼死妇女的惨案。永新县苏维埃执委会在一份训令中更称:在苏区,打骂逼死妇女是普遍的现象,有用沸水泡死童养媳的,有用脚踢死怀胎老婆、一脚伤二命的,有用拳打死老婆的,有逼老婆自缢的,有争风吃醋打死对方的,有逼老婆服药的,“甚至有些妇女在婚姻问题上不能得到婚姻自由,反受到父母及旁人压迫干涉的手段而自寻短见”⑤参见江西省妇女联合会、江西省档案馆编:《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江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78、289页。。这种因为妇女自身追求自由和幸福而惨遭杀害与被逼自杀的现象⑥妇女被杀、自杀的原因除了自身追求自由与幸福外,也有个别是因男方离弃而引起的。当然,在这场妇女解放中付出了生命代价的不仅有妇女,也有男性。兴国县龙沙上社等地,就发生过几起妇女因为不能得到婚姻自由及遭政府禁闭毒打而毒死丈夫的惨剧。参见《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61页。,几乎伴随着苏区妇女解放的整个过程。湘赣省委在1933年5月还报告称,该省一年中发生了几十件男子打死妇女、打死童养媳的事件⑦《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341页。。面对着前所未有的解放,苏区妇女陷入了革命与保守、自由与死亡的两难选择之中。

中国乡村社会是一个家长制宗法社会,也是一个礼治社会⑧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5年,第70页。。在这个社会中,妇女在家庭与社会中的地位低下。作为女人,无论是养在深闺还是嫁为人妇,都有三从四德的礼教规制约束着。在婚姻问题上,则信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这种宗法礼教与社会习俗,可以有效地维持一个变化缓慢的乡村社会,但在社会急剧变动时,其效力则难以得到保证。苏区妇女在婚姻自由中所作出的差异性选择,与苏维埃革命对传统乡村社会的冲击是分不开的。

苏区婚姻乱象的出现以及乡村妇女在婚姻自由问题上的差异性选择,还与中共在指导思想上的探索和最初出现的偏差有关。由于对被压迫妇女的深切同情以及急于在苏区建立起新式婚姻制度,没有考虑到中国乡村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现实状况,导致苏区妇女运动初期聚焦于妇女婚姻问题。这一点,当时的苏区党和苏维埃政府就有深刻的反思。1930年2月,闽西特委在检讨前几个月的妇女工作时承认,妇女因离婚问题到处都受到了农民的无情的打击,妇女运动由蓬勃发展而转入消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党没有认识到妇女运动在革命中的意义,“妇女运动不被看为恋爱运动,便被当作革命的点缀品”,“对妇女宣传的口号,只单纯的讲恋爱离婚问题”。①《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 (1927—1937)》,第90、91页。湘赣边苏区各县妇委联席会通过的决议则把提出离婚结婚绝对自由的口号及其带来的混乱状态,归之于“党团与苏维埃的领导完全落在富农、流氓、小资产阶级的知识分子手里”,而这些人忘记了“广大劳苦妇女群众的痛苦与压迫,而要以个人的爱好与兴趣来玩弄妇女运动”②《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227页。。苏区中央局也认为:“过去苏维埃区域中的妇女运动,一般的都犯了小资产阶级式的错误,把婚姻自由问题当作妇女运动的最主要中心任务,结果苏区中的妇女运动偏于婚姻问题及强迫妇女剪头发。”中央局认为:“婚姻自由和剪头发,固然能够引起妇女走向打破封建遗传束缚的道路,但这只是苏维埃革命中妇女运动的极小一部分的任务,离妇女真正解放还差十万八千里”,并强调指出:“将苏维埃政权下的妇女运动抑制在小资产阶级式的婚姻自由,这不仅是妇女运动的错误,而且是整个苏维埃革命中的损失。”③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党的系统》(2),中央文献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458—1459页。

事实上,这种以婚姻自由为中心的妇女解放运动对苏维埃革命造成了负面影响。苏维埃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工农革命,在这个革命中“党在农村中主要的任务是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反军阀地主豪绅的斗争,以彻底完成土地革命”④《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第453页。。很显然,农民是苏维埃革命的主体。而婚姻自由使部分农民感到恐慌,也使他们对革命产生了抵触情绪。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指出,男人们对离婚问题上采取的是完全反对的态度,特别是“贫农阶级已结婚的成年男子,一般说来是反对离婚自由的”⑤《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240、243页。。赣东北横峰县一女团员要与丈夫离婚,政府处理不当,导致村中300多农民自动召集大会,全体向苏维埃政府交涉⑥参见《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418—419页。。张怀万在巡视赣西南的报告中也谈到农民在这个问题上的不满:婚姻绝对自由“使一般农民恐惧其已有的老婆被小白脸的知识分子夺去,未婚妻子不肯来到自己家里,将有没老婆睡觉的危险”,因此,“几引起农民的反抗”。尤其严重的是,婚姻绝对自由还对红军队伍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受伤的红军士兵大起讨老婆不到的恐慌,很多请假回家”⑦《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第193页。。甚至党和苏区的干部对婚姻绝对自由引起的混乱也不满意。永定县委书记向荣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提出质疑,要求在《红色中华》报上公开答复,其中一点就针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行离婚”⑧《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50页。 《婚姻条例》第三章第九条虽未明确使用“离婚绝对自由”字眼,但仍容易被理解为离婚绝对自由。。

有鉴于此,各地纷纷对离婚作出限制性规定,变“婚姻绝对自由”为“有条件自由”,特别是加强了对红军战士婚姻的保护。如1931年7月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问题决议案》规定:女子怀孕期间及产后4个月内,男女不得提出离婚;男女离婚后,须经两个月才能重新结婚,且离婚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坚决反对对红军家属的勾引行为”。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则明确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⑨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801—803、793页。与此同时,中共提出:“党在妇女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要在劳动妇女群众中发动斗争,领导她们参加到为拥护红军拥护苏维埃政权的革命战争里来”10《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 (1927—1937)》,第73页。。此后,妇女运动的重点转向动员乡村妇女支持或参与苏维埃革命战争。

二、慰劳红军:积极行动与消极应付

如果说,在五四时期,妇女解放运动是反对旧道德、提倡新道德的一个民主主义议题;那么,在苏区这个残酷的战争环境下,妇女解放运动就具有了革命动员的现实意义。在中共的动员和影响下,许多乡村妇女纷纷走出家庭,投身到苏区的革命活动中,其中通过各种方式慰劳红军是一个重要方面。

在中央苏区,由妇女组织的慰劳队、洗衣队相当活跃,她们可以随时调动,为红军筹集军需品,尤其是做军鞋方面表现出色。据统计,1932年5月至10月,中央苏区各县妇女慰劳红军及地方武装,“计有布草鞋15137双、麻草鞋9904双、鞋子4194双,其他如毛巾、洋袜、用品、食品,不计其数”。1933年“红五月”期间,中央苏区9县的妇女制作用于慰劳红军的草鞋、套鞋就有38490双。当年9月,兴国县妇女组织的慰劳队为红3军团及兴国补充师挑菜、送鞋,仅14个区制作的草鞋和套鞋就有2050双,麻布鞋4907双。①《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66、93、120页。在赣东北苏区,慰劳红军的工作也做得有声有色,“替红军洗补衣服,赠送草鞋小菜食物和红军开到或经过时的欢迎及唱歌等慰劳,各地都很热烈”。横峰、上饶还开展了慰劳红军的竞赛,有的地方妇女购买数百斤猪肉、做豆腐、弄菜、砍柴送到红10军中去,也有妇女“炒各种熟碗菜、买猪肉送到医院慰问伤病兵”,“红军作战时,各附近慰劳队都有送饭和点心干粮到火线上去的,并在火线上做救护工作”。中央妇委主办的《妇女通讯》第一号上更为详细地描绘了赣东北乡村妇女慰劳红军的情景:红军到了一个村庄,“所有周围的劳动妇女就来了”,她们组织唱歌队,唱欢迎、慰劳红军的歌, “并分成各种小队,补衣、补鞋、洗衣、烧菜等”。湘赣省有的妇女还到后方医院为伤病员洗衣,有的甚至担负护士工作。②《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416、418、277页。

多种方式的慰劳红军体现了乡村妇女高涨的革命热情。特别是青年妇女,对参加革命活动更加踊跃。除了慰劳红军外,她们还积极报名参加红军,或者组织救护队、守望队、乡勇队、保安队,配合红军作战。据团湘赣省委青妇部1933年1月的一份报告,苏区青年妇女的革命热情主要表现有七个方面:当红军、配合红军作战、扩大红军、慰劳红军、保卫苏维埃政权、参加肃反工作、反对富农豪绅地主的斗争。这其中,慰劳红军是做得“最有成绩的”。③《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284—285、277页。

然而,就慰劳红军来看,苏区乡村妇女对革命的热情并不具有普遍性与一致性,不同区域、不同时期、不同妇女群体有很大的差异。从地域上看,在中央苏区,总体上说妇女的支持对巩固苏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曾任中共湘赣省委书记的王首道说,在中央苏区,“广大红军家属无论在战争动员上、在生产战线上、在后方工作上、在巩固红军上都占了极端重要的位置”④《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 (1927—1937)》,第403页。。毛泽东也高度评价了乡村妇女在革命战争中的表现,认为她们在经济、文化、军事动员及苏维埃的组织上都显示出了伟大的力量⑤《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314页。。但在中央苏区少数地方,如黎川县,1934年4月“慰劳红军工作,还有大部分的区没有开始实行”⑥《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217页。。在湘赣苏区的部分地方,由于“苏维埃对妇女的政治文化工作表现怠工,甚至放弃,因此妇女对革命工作还没有彻底了解”,也不能“自动的积极的参加一切斗争”⑦《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289页。。在湘鄂西,妇女“洗衣队、缝衣、慰劳队也成了一时高兴的把戏”⑧《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 (1927—1937)》,第187页。。妇女在慰劳红军、对待革命上的明显区域差异,与当地的战争环境及地方党组织与苏维埃对妇女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密切相关的。

从时间上看,苏区乡村妇女对于慰劳红军的态度也非始终如一。在妇女运动专注于婚姻问题时,广大乡村妇女一般说来还不具有革命的意识。她们不仅不了解革命的问题,“而且还竟有些有意和无意中就妨碍了革命”。甚至在1932年,红军学校政治教员、《红色中华》编辑李伯钊还批评说,由于“苏区的妇女工作,在群众工作中,是做得顶坏的”,致使苏区妇女对革命斗争的观念非常薄弱,甚至日常生活都很少转变。①《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17、53页。在这种情况下,除赣西南等少数地区妇女在红军作战时组织过洗衣队、慰劳队外,大部分地方几乎还没有有组织的慰劳队,参与慰劳的主要是妇女代表等积极分子。以至在第一次反“围剿”过程中,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发出《紧急通告》,号召各级政府妇女工作委员会立即组织慰劳队,随时开动到前线去,帮助红军洗衣补衣。在妇女运动转向动员妇女参与阶级革命后,尤其是随着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和妇女代表会议的成立,慰劳队、洗衣队等慰劳红军的妇女组织也建立起来,慰劳红军工作因此才有了“相当的成绩”。②《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15、20、65页。

从不同的群体上看,苏区妇女群体并非同质人群。她们“既有上层的妇女运动领导者,也有广大的普通妇女;既有投身于革命浪潮中的妇女干部,也有默默地掌持家庭的红军家属。社会地位的不同,教育背景的差异,使这些妇女在认知与实践等具体表现上千差万别”③张侃:《回归与超越:评〈中央苏区妇女运动史〉》,《党史研究与教学》2010年第2期。。在众多妇女群体中,红军家属的革命积极性最高。中央苏区的妇女之所以能够积极投身于革命,在慰劳红军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红军家属的比例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经过1934年五六月的扩红后,“红军家属的人口一般的占全人口的一半,在兴国、瑞金、太雷、杨殷、上杭等有些区乡已达三分之二”④《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 (1927—1937)》,第403页。。而少数普通妇女,由于缺乏革命意识,在对待革命的问题上,表现出来的被动等待乃至消极应付就更多一些。如湘赣苏区有些地方的青年妇女,去慰劳红军不是自愿自动的,而是被命令被强制去的;做的红军鞋不是短了小了,就是质量比较差,“不能做到给自己老公穿的一样好”。在莲花县,有些青年妇女被动员做鞋子送给红军时,竟提出每双鞋子要苏维埃出几百钱。⑤《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286、289、375页。可见,在苏区内部,不同妇女群体也会存在着这种差异。

过去,苏区乡村妇女深受封建宗法制度和礼教的压迫与束缚,她们“没有政治地位,没有人身自由,她们的痛苦比一切人大”⑥《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240页。。在革命动员者看来,她们理应最具有革命性,也能够和男子一样来负担革命工作,在慰劳红军、巩固后方等方面表现积极主动。但除了在中央苏区与赣东北等少数苏区,真正能够积极主动参与慰劳红军等革命工作的乡村妇女为数并不多,多数仍是在苏维埃和党团、妇女组织动员下的参与者。

苏区乡村妇女之所以在慰劳红军中会出现不同的态度不同的选择,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共基层组织对妇女工作重视不够,妇女工作游离于党的工作之外。1930年8月,中共中央在给福建省委的信中曾指出:“党内过去对妇女运动之认识,亟不正确,完全认为是女同志专门的工作。”“在客观上仍形成妇女工作是党的全部工作之另外一部分,不能运用整个党的组织来推动妇女运动。”⑦《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 (1927—1937)》,第67页。在这种状态下,慰劳红军的组织工作自然也就难以顾及。及至后来,许多基层组织认识到“为了进行革命战争,必须动员妇女群众的全体参加”,“要经过各种群众团体吸收广大的劳动妇女组织看护队、洗衣队、慰劳队”。⑧《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56、54页。由此加大了宣传动员力度,乡村妇女对慰劳红军的态度才有了较大的转变。

此外,处在革命战争年代的苏区妇女可选择的余地不多。这也可能影响了她们对待慰劳红军的态度。有学者考察了苏区民众面对革命特别是敌对势力严酷烧杀时的反应,认为可以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革命意志坚定者;第二类是减少损失、保存力量而暂时妥协者,也是观望、犹疑、动摇者;第三类是反水逃亡甚至反抗革命者。这三类中,第一类是苏维埃革命的基本力量,第二类是中共和红军大力动员和争取的对象,第三类是革命的打击与争取对象①何友良:《苏区制度、社会和民众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297—298页。。这样的分类同样也适用于苏区妇女。由于反抗革命者必然会遭到批判、打击,在革命洪流中的广大乡村妇女只能选择主动、积极参与还是被动、消极地应付,在慰劳红军上即是如此。而一旦革命进入到“决战阶段”,参加革命的丈夫、儿子、兄弟会有更大的生命危险时,更艰难的选择就摆在了她们面前。

三、扩红运动:送郎当兵与留郎家中

“郎当红军涯 (我)光荣,后方工作涯 (我)担承。”②《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190页。像苏区模范县兴国这样以送郎当红军为主题的山歌当年曾在中央苏区、湘鄂西苏区都有大量传唱。父母送儿子、妻子送丈夫、情妹送情郎去当红军的场面不仅在艺术作品中有生动的描绘,也发生在真实的历史中。

作为一块块反对国民党统治的革命根据地,苏区处在敌人的包围之中,必须时刻准备迎接国民党政府的军事“围剿”。为粉碎这种“围剿”,创建、巩固和捍卫革命根据地,党和苏维埃政府大力开展了扩大红军运动,广泛动员苏区男子参加红军。1931年12月,苏区中央局就指出,为了完成扩大苏维埃区域、贯通各苏区联系、完成一省与几省革命首先胜利这个目的,必须扩大中国革命的主要柱石——工农红军,并把扩大红军的工作看做是党当时最重要的任务之一。1932年3月,中央局又指示各级党部,立即动员群众大批地加入红军中去,各级党部和团部特别是党团的支部都要定出扩大红军的竞赛条约,超额完成扩红任务。③参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党的系统》(3),第1943、2090—2091页。1933年1月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后,王明路线在中央占统治地位,加之第四次反“围剿”的胜利,博古等人提出要“两个拳头打人”④《杨尚昆回忆录》,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81页。,红军的战略变为要与敌人打正面战和阵地战,红军队伍也随之需要急剧扩大。当年2月,中共苏区中央局提出“在全中国各苏区创造一百万铁的红军”口号后,扩红运动掀起高潮。

在扩红运动中,苏区妇女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苏维埃政府和党团妇女组织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宣传鼓动,并分配扩红任务。据曾在兴国县担任过慰劳队队长的李友秀老人回忆,当时动员青年参军,妇女干部先到一家一户去看对象,再做宣传,然后召开青年座谈会,动员青年自己报名⑤参见林颂华:《苏区妇女干部李友秀的口述》,《档案建设》2011年第8期。。1933年2月,中共莲花县委发出指示信,要求各级党部的妇女科在各种会议上鼓动、宣传、发动妇女送郎、送哥哥、弟弟去当红军,“妇女干事及妇女代表要成为送郎、送哥哥当红军的领导”。随后,县职工会女工部、县改善妇女生活委员会 (即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纷纷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妇女将此前报了名送郎送兄弟去当红军的,必须严格实现,并要由妇女生活会主任会同妇女科长及妇女干事检查登记和督促;承认了扩大红军数量的,要如数做到,“坚决与那些不兑现作残酷的思想斗争”。县妇女代表大会就此通过了一个决议案,号召各区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及妇女代表带头送亲人去当红军。⑥《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303、305、324、314页。永新县老居区苏维埃政府也要求“每个妇女代表最低限度要领导一个男人同志来当红军,特别是要鼓动群众自动送丈夫、哥哥、弟弟当红军”⑦《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309页。。在扩红运动中,广大妇女尤其是妇女干部确实也发挥了革命的牺牲精神,特别是兴国、瑞金、于都、永新、莲花等地,送郎当红军的场景随处可见。如兴国县,仅1933年9月份,单独由妇女动员的男子当红军者就达625人。1933年8月至11月的4个月中,永新县妇女送出的红军达到扩大红军数目的1/4。①参见《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119、380页。1933年10月,出席江西省第二次党代表大会的23个县代表报告的扩大红军的数目合计为28850名,其中妇女扩大红军数目6253名,占21.7%②参见《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113—114页。。

然而,有些地方也出现了妇女阻止亲人参加红军的现象。江西省苏维埃主席曾山曾说:“过去有些妇女,男子去当红军,不特 (但)不能加以鼓励男子的勇气,反说你如果去当红军,我就另找过爱人,再不与你为妻了。”许多妇女不仅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甚至连兴国县也反映,有男子未去当红军以前,女子未提出离婚,而男子去当红军后,女子旋即提出离婚。③《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20、25页。中共胜利县委在一份工作报告中称:“目前妇女群众最严重的大部分是不够做扩大红军的好样,不能够鼓动丈夫兄弟去当红军,甚至有不少的落后妇女,还有阻止丈夫儿子去当红军的事情”。永新县也“有些不了解的妇女(如里田区)仍有跑到区苏哭哭啼啼,阻止新战士上队”。④《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65、289页。乃至在扩红运动高潮中,湘赣苏区还存在这种现象。1933年11月,莲花县青妇书记联席会罗列了该县青妇工作的错误和缺点,其中一点就是,“送老公当红军更未做到,有的还留恋老公当红军,参战队有些形式主义”。湘赣省委妇委会在检查了革命竞赛条约后认为:“一般的看来,除个别区乡 (如分宜松山区茶陵墨庄乡)比较好外,其余的成绩是很差的,特别是在扩大红军突击运动 (中),表现有个别妇女拖男人的后脚。”⑤《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375、395页。阻挠男子当红军的情况也存在于鄂豫皖苏区。该地区“有部分的妇女,见丈夫去参加红军,便扯着丈夫哭,或丈夫走后去吵乡苏维埃负责人,要负责人写信叫他丈夫回家,甚至丈夫走后在家中咒骂”,“许多红军士兵过去定了婚的,现在多废了约,但是他回来要结婚,找苏维埃要老婆,骂苏维埃,要杀死与他离婚的 (废约)女子等事,在黄安、麻城、光山、罗山等县都在发生”。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522、560页。

由于在扩红运动中各地只注意扩大红军数量,没有注意巩固队伍,特别是由于妻子不情愿老公去当红军的影响,许多地方都出现了红军开小差的情况⑦根据黄道炫的研究,在苏区的各个时期,从征集兵员到部队服役的各个阶段,红军开小差的现象都存在。他认为,乡土意识、为完成扩红指标进行强迫命令造成民众的抵触情绪、利益冲突、部队训练和政治工作滞后、红军生活艰苦、历史上民众从军热情就不高以及部队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都是导致红军开小差的因素。但在他所考察的诸多因素中,没有将妇女 (妻子、母亲)的因素包括在内。参见黄道炫:《张力与限界:中央苏区的革命 (1933—1934)》,第328—339页。。为此,在扩红运动的同时,苏维埃还组织了归队运动,要求妇女劝说那些回家的红军士兵返回部队。但许多妇女对此也并不热心。兴国是江西的模范县,对归队运动也是“异常松懈”。1933年2月,劝回归队人数只占逃兵总数的1/7,公略县1月份跑回家的121人中,也只有34人归队⑧《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91页。。

部分苏区妇女出现对扩红的这种消极乃至抵触心理,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社会心理来说,“好男不当兵”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普遍心理,不是万不得已,没有人会将自己的丈夫、儿子送进军队。其次,苏区面临的战争威胁是妇女面对扩红的最现实考量。在革命战争的残酷环境下,当兵意味着时刻面临着生命的危险。而失去男人,妇女就会立刻陷入困境甚至整个家庭都将解体。再次,普遍存在的强迫命令也使妇女心生不满。邓颖超曾谈道:扩红运动存在“完全脱离群众的官僚命令强迫方式”⑨《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90页。,引起群众的不满。最后,中共和苏维埃政府的宣传鼓动以及对待红军家属的优待还不到位。例如,根据1931年11月公布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四条、1934年1月8日中共中央与苏维埃中央政府《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第二条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命令第三号、第四号等的有关规定,红军战士在服务期间,苏维埃政府应组织耕田队,自带饭菜,义务帮助红军家属耕种。但到1934年6月,耕田队的组织,还只有1/4是健全的。给红军家属做的劳动工一般的还没有规定一个标准,平日与农忙时没有分别,以至有部分红属的田地荒芜着。给红军家属做田要吃饭的现象也不少。有些地方不仅要饭吃,而且要拿报酬。①《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 (1927—1935)》,第185页。对待红军家属的这种状况,也极大地加剧了苏区妇女的顾虑。

为解决这个问题,苏区党和苏维埃政府一方面加强宣传动员,说明红军是解放妇女痛苦的,是解放穷人的,当红军光荣,穷人要解放就要当红军。更重要的是强调要将各种优待红军家属的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苏区妇女生产生活上的后顾之忧。“红军家属有什么困难,我们就帮助解决……解决了实际困难,他们就愿意了。当时大道理就是解放妇女,小道理就是要解决实际问题。”②林颂华:《苏区妇女干部李友秀的口述》,《档案建设》2011年第8期。为了落实优待红军家属的政策,响应政府开展春耕生产竞赛的号召,1933年春,中央妇女部部长周月林还和贺子珍一起带头学犁田,带动了中央机关的妇女干部纷纷行动,在苏区掀起了一个妇女学犁田的热潮,并因此成立了大批女子耕田队,帮助红军家属开展春耕生产。

四、余 论

乡村妇女在苏维埃革命中产生的差异性选择,有着复杂的历史与现实、主观与客观因素。从历史上看,中国乡村社会是一个守旧的、保守的、变化缓慢的社会,“历史上只有在人们忍无可忍的时候起来反抗暴君,而非反抗政治的原则”③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24页。,也就是说,历史上民众具有发动抗租抗税的斗争和反抗暴君的叛乱之勇气,而缺乏反对现行社会制度、政治原则、意识形态的革命意识。中共发动的苏维埃革命,对于广大乡村民众来说,更“是完全没有思想准备或认识的……相反,由于在社会知识、主流性格、生活见解、日常感受和目标追求上的特点特性,他们与革命甚至存在着一条深深的鸿沟”④何友良:《苏区制度、社会和民众研究》,第287—288页。。处于神权、族权、夫权挤压、控制下的苏区乡村妇女,尽管“受压迫最甚”,经济上异常困苦,以及“过分的劳动,在家庭习惯及社会风俗上完全没有权利”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 (1927—1937)》,第16—17页。,生存比之男子更为艰难,但“娶到的妻,买到的马,要打就打,要骂就骂”的观念同样存在;“好女不二嫁”,“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以及“好男不当兵,好铁不打钉”等等俗语所体现的传统社会心理与社会习俗更是根深蒂固。她们身上背负的传统社会道德、社会伦理更为沉重,其思想观念更为传统与保守,革命意识更为淡薄。面对包括婚姻自由在内的苏维埃革命,有欢欣有憧憬,有观望有彷徨;有积极主动参与,有消极被动应付,也就在所难免。

但现实的战争环境对苏区乡村妇女选择行为的影响或许更为直接。的确,苏区乡村妇女深受多重压迫,但她们是否积极参与革命并不总是以阶级利益为依归,在面临重大抉择时,现实的考量往往成为主要依据。苏维埃革命时期,苏区始终面临严重的战争威胁,尤其是在苏区成立初期,有的地方由于受“左”倾盲动错误思想的影响,曾执行过烧杀政策,对地主豪绅等革命对象进行驱除和肉体消灭。而一旦被国民党占领,原来溃败的统治当局和逃出去的地主豪绅就会回来,进行疯狂报复,大肆屠杀革命群众⑥何友良和黄道炫都对部分苏区政权反复易手情况进行了考察,前者关注的是革命兴起初期,而后者重点在苏维埃时期苏区边境地区。分别见《苏区制度、社会和民众研究》,第290—297页; 《张力与限界:中央苏区的革命 (1933—1934)》,第339—351页。。即便是在局面相对稳定的老苏区,也随时要面对国民党的军事“围剿”。这种残酷而复杂的战争环境,除了给乡村民众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的损失外,还使他们对革命产生恐惧与疑虑,也使乡村妇女难以全身心地投入到苏维埃革命中。

苏区时期是中共在其局部执政区域将其理想化理念进行实践的试验时期,政策上的“左”的错误接连不断。婚姻绝对自由,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以及军事上的冒险进攻等都是这些错误政策主张的直接表现。邓子恢曾回忆说,1930年龙岩共青团领导少先队儿童团“禁止群众请客送礼,禁止送嫁妆,甚至女人生小孩娘家送鸡酒也被儿童团拦下吃掉。除此之外,青年团还强迫妇女剪发”,引起农民等的强烈反对。①参见《邓子恢自述》,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7页。此类现象,在许多苏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苏区乡村妇女在革命中的差异性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当时诸多“左”倾错误在妇女身上的反映。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社会动员是一个过程……它意味着人们在态度、价值观和期望等方面与传统社会的人们分道扬镳。”②〔美〕塞缪尔·P.亨廷顿著,王冠华、刘为等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6页。若以此观照中共在苏区的革命动员,似也还存有不足之处。这是因为,获得了翻身解放的苏区乡村妇女对于革命的理解或许仍是懵懂的,但对于男人在家庭中的重要性却有着清醒的认识。恩格斯曾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说,过去的家庭是“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务奴隶制之上”的,“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2页。。苏区乡村妇女因其自身所受的压迫和束缚可能乐于把夫妻关系与阶级关系作这种类比,并试图冲破这种关系,在革命中获得婚姻自由以及在家庭、社会中的平等地位。而对于中共来说,妇女解放与革命成功是同一主题的叙事。没有革命的最后胜利,就没有妇女的最后解放,“只有在中国革命胜利后她们才有真正解放的可能,而她们要争得本身的解放,也只有更加积极参加革命运动,争取全中国苏维埃革命的胜利”④《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党的系统》 (2),第1457页。。这种革命逻辑与突出革命重要性的叙事方式,对于苏区乡村妇女来说,是不容易理解的。苏区乡村妇女与中共在革命认知上的这种差异,也是她们面对革命时心理纠结的重要因素。

苏区乡村妇女在苏维埃革命中的差异性选择引起了中共的高度重视。中共和苏维埃政府采取措施,一方面加强与改进了对妇女工作的领导,另一方面强化舆论宣传,使之树立革命观念。首先是建立健全了妇女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党团组织和苏维埃政府内普遍设立了妇女部或妇女工作委员会 (1931年后,苏维埃政府系统内的妇女工作委员会取消,代之以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和相对独立的女工农妇代表会议)。其次是大力培养乡村女干部。女党员的缺乏被认为是党内“发展妇女工作的极大障碍”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 (1927—1937)》,第70页。。为此,中共加快了吸收妇女积极分子入党的步伐。同时,还采取举办各种短期培训班以及吸收妇女参加各类学校学习的形式,加速培养妇女干部。再次是调整有关政策,包括不断修改婚姻问题的法规,不断完善优待红军家属的规定等。最后是加强舆论宣传。通过报刊宣传和举办各种运动、竞赛以及文艺活动,尽可能扩大舆论宣传的范围。这些措施虽然有的本身就带有“左”的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乡村妇女对苏维埃革命的恐惧、疑虑,促进了她们对革命的理解与认同,也使她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到革命中来。同时,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共勇于承认错误、坚持纠正错误的革命品格,初步显示了中共在探索中国革命道路上动员民众参与的非凡能量,预示着中共领导人民革命的光明前景。

(本文作者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部主任、研究员 南昌 3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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