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

2012-01-28苏怡程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苏怡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

□苏怡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把电子数据列为法定的证据形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议论。电子数据的应用逐渐增多是现实趋势,电子数据得到了普遍关注。本文从电子数据的概念、地位出发,分析其写入新刑事诉讼法的积极意义,并根据当前社会现实,提出电子数据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电子数据;刑事证据

在原有的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在我国证据 体系中的定性和定位一直未完全明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则把电子数据列为法定的证据形式,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而,第一次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其法律地位首次得到明确。鉴此,有必要了解电子数据的概念和地位,探讨这一修改行为的诸多积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全面辩证地讨论电子数据的现实应用性,从中提炼出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形式的可完善之处。

一、关于电子数据概念的初步解读

(一)电子数据的定义及特征。电子数据(electroni cdata),是指基于电子计算机、通讯、广播电视、现代管理、现代服务等的运作而产生的可以内化为数码的文字、图形、视频、程序、记录、轨迹等数据。……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