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TRIPS时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中国路径
2012-01-27喻亚平
中国科技论坛 2012年3期
喻亚平
(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后TRIPS时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中国路径
喻亚平
(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在简要回顾世界和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历史发展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后TRIPS时代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的新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进而提出后TRIPS时代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路径选择的几项建议。
后TRIPS时代;植物新品种;UPOV公约
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20世纪30年代以前,受自然环境的影响,植物新品种很难具有专利权其他客体所具有的稳定性、一致性,一直都因不具有“可专利性”而被排除在传统的专利制度之外。育种者权利得不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削弱了育种活动的积极性,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为保护本国育种者权利,美国受其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逐步以一种灵活开明的态度通过制定成文法和判例的方式对传统的专利法理论予以变通,使其逐步适应美国在植物育种领域科技创新的新要求。1930年出台的《植物专利法案》[1],使其成为世界上最早给予植物新品种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也是第一个以专利制度保护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的国家。与美国建立的专利法和专门法并存并结合判例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双重保护模式不同,欧洲一些尊重专利法传统理论的国家通过制定专门法的方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由于各国品种权的定义、授权条件、保护范围等均不尽相同,在一国受保护的新品种在他国未必能受到相同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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