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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2012-01-26郑雪倩高树宽睢素利李敬伟田献氢陈定伟

中国医院 2012年1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服务

■ 王 霞 郑雪倩 高树宽 睢素利 李敬伟 刘 方 田献氢 陈定伟

1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立法现状

本文所称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是指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为了贯彻落实该决定,1999年5月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其中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该条规定明确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签订主体、主要内容、有效期限、解除权以及解除程序等诸多法律问题,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订立提供了行政法规层面的法律依据。

2000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进一步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印发了《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3号),该通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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