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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决策程序法制化的主要障碍与对策分析

2012-01-25王友云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程序制度

王友云

(铜仁学院,贵州铜仁554300)

一、我国行政决策程序法制化面临的观念障碍

观念障碍是我国行政决策程序法制化前进历程中一块沉重的绊脚石,也是制度障碍产生的深层原因。理念的转型是一场比实践建设更具决定意义的革命,[1]要真正实现中国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律限定,必须完成观念转型。

1.“重实体、轻程序”和“重结果、轻过程”的实用主义观制约

我国千百年来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法治观,只追求实体公正,不追求程序公正,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如果法治只讲求实体公正的话,那么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一些帝王君主也曾追求实质公正,但这不是真正意义的法治,而是人治。“程序公正”的功能不仅表现为其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还表现在其对于限制随意性,化解矛盾,缓解冲突,满足要求,补救权利,防止权力滥用有十分积极的作用。[2](P63)法律程序的价值可以概括为:公正的法律对待;约束专横权力;解决社会争议;实现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合意、效率与和谐。“现代行政法治的核心是行政程序法制建设”。[3](P32)对行政权的正当行使,行政程序起着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我们既要注意行政的结果,更要注意达到这种结果的过程是否合法合理,这是一种更大的公平正义。我国程序文化传统缺失,“重实体、轻程序”的法治观和“重结果、轻过程”的实用主义观根深蒂固,不重视程序法制,以为程序是形式,实体是内容,内容是重要的,形式是次要的,尤其在我国行政决策领域,规避程序的情况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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