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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动物产地检疫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2-01-25林晓兰张俊玲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2年1期
关键词:屠宰场产地屠宰

林晓兰 张俊玲

(1.四川省仪陇县赛金镇畜牧兽医站,仪陇 637668;2.四川省仪陇县永永乐镇畜牧兽医站,仪陇 637662)

动物产地检疫是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情传播的重要措施。通过产地检疫能及时发现动物疫病,对动物疫情作出准确判断,达到快速从源头上控制动物疫情传播的目的。产地检疫如果不到位,染疫动物及其产品将会流入市场,造成疫情传播及流行,对养殖业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构成威胁。为把产地检疫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动物检疫监督部门和基层动物检疫站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和方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针对动物产地检疫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从而有利于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1 存在问题

1.1 乡镇动物检疫站缺少编制,人员明显不足

很多乡镇没有单设动物检疫站,检疫工作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抽调人员来完成,或者几个乡镇联合,组成1个编委不认可的临时动物检疫站。这样,这些检疫人员既要负责多个乡镇交易市场活畜禽检疫和定点屠宰场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又要担任规模养殖场(户)和市场的饲料等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还要承担100多个村的600多个社的2万多养殖户的动物产地检疫。如此繁重的工作,几个人检疫人员是难以完成的。

1.2 基层动物检疫员业务素质不高

许多乡镇动物检疫员参加的正规培训或轮训不多,水平较低,且又疏于自学和技能的提高,在检疫时面对出现的新疫病不知其名,更不知所措,往往凭经验办事或主观臆断。

1.3 缺乏必要的先进检测设施

目前全国有相当一部分乡镇动物检疫站使用的仍是上世纪80年代的检测设备,只能进行简单的常规项目检测,有害残留、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无法监测。因此,亟待增加和改善基层动物检疫站的检测设备设施。

1.4 宣传力度不够,报检制度落实难到位

由于对《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不到位,很多养殖户、贩运户和屠宰场(厂)业主对产地检疫的要求、做法和合理的收费不理解,检疫意识薄弱,为了逃避检疫费,养殖户及贩运户拒绝产地检疫的事时有发生,报检制度很难得到落实。这使得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愈加艰难。

1.5 交通成本高,给产地检疫增加了很大难度

农村畜禽养殖集约化程度低,养殖户多,地域分散,信息不灵,由于产地检疫必须到场到户,工作面宽量大,交通不便,检疫人员难以支付高额交通成本,给动物产地检疫增加了很大难度。

1.6 运输环节监督检查到位难

受经费不足、人员缺少和政策不支持上道监督检查等因素的制约,动物及其产品在运输环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处,给逃避和拒绝产地检疫留下了隐患。

1.7 屠宰环节查验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执行不力

多数地方屠宰部门不给予积极配合,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进入屠宰场(厂)把关不严,给经营者、非法贩运动物开了方便之门,使未经产地检疫的动物直接进入了经营终端环节,造成不凭产地检疫证明经营的现象经常发生。

2 对策

2.1 加强乡镇动物检疫站的建设

2.1.1 建立健全乡镇动物检疫站

乡镇应设立专门的动物检疫机构,承认其编制,组建名副其实的乡镇动物检疫站。根据乡镇大小(农牧业人口或养殖户的多少)或乡镇的载畜量确定检疫人员的人数配备,改变从乡镇畜牧兽医站抽调兽医临时组成检疫员的现象。

2.1.2 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检疫装备

增加动物检疫的检测设施,快速提高检疫人员水平,将检疫工作由现在的感观经验检疫上升到科技检疫。应解决检疫执法所必须的交通工具和查处违法案件所需的工作经费,使检疫执法因经费不足而造成办案难的现状得到解决。

2.1.4 提高检疫队伍的整体素质。

每年应对在岗检疫人员定期培训2-3次,切实解决检疫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文化水平和业务技能,使之成为适应新要求的合格检疫执法人员。应从兽医专业学校录用大学毕业生充实到乡镇动物检疫站工作,创造条件让他们进得来,留得住,为基层动物检疫工作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2.2 加大宣传力度

2.2.1 政府管理部门要重视 向党委、政府领导宣传,使他们认识到产地检疫工作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重要一环,取得他们对检疫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并将产地检疫工作的推进纳入政府防疫责任之中。

2.2.2 养殖户要知道 向养殖户宣传,使他们知道动物养殖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做到对动物进行依法养殖和科学饲养,以确保动物性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养殖业的科学发展。

2.2.3 流通环节要掌握 向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宣传,使他们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对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行为有哪些规定和约束。强化他们的报检意识,以实现主动申报检疫和自觉接受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2.2.4 宰前宰后检疫十分必要 向屠宰场(厂)业主宣传,使他们懂得对动物的屠宰必须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有关检疫的规定,依法从事动物屠宰。

2.3 合理布局报检点,规范报检点建设

报检点设立要以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流通、规范检疫为原则。具体做到以下几点:第1,就近方便,利于畜禽养殖场(户)和经营者申报检疫;第2,公示报检电话;第3,做到报检点随时有检疫人员值班;第4,要完善接受报检的软件设施。

2.4 屠宰场(厂)应主动配合动物检疫

屠宰场(厂)屠宰的动物,应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严格遵守凭产地检证明进场屠宰的规定。对无产地检疫证明的,一律禁止入场(厂),并视其情节给予必要处罚。促使动物经营者在产地主动申报检疫,在运输环节自觉接受检疫。

2.5 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对典型案件要及时通报和曝光,同时严肃查处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者、屠宰场(厂)、肉类加工企业等不履行查验义务的行为。严厉打击经营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和不申报检疫,逃避、拒绝检疫的违法案件。以确保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动物性食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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