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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的独立化发展

2012-01-24杨奕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法律

杨 奕

在我国的诉讼监督中,受 “重刑轻民”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侦查监督、刑事诉讼监督一直受到重视,而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则长期处于诉讼监督的边缘状态。从内部机构组成来看,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部门的合署办公是中央及地方检察监督部门的工作常态。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在诉讼爆炸的司法大背景下,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的合一化结构及其在检察部门内部的传统职能定位,都无法适应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需求,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的独立化发展已成为当前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迫切要求。

一

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规范和强化对各级民事行政审判、调解、执行等活动的监督,对促进司法公平与效率起到护航作用。近年来,各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在积极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其中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不平衡发展,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开展之不足,成为需要攻克的首要难题。

从实践来看,目前,各级检察机关都是民事行政诉讼检察工作合署办公,在处理案件时也是民事行政案件不分,适用同一办案规则。实际上,二者除了现行法定的抗诉这种监督手段相同外,在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功能、诉讼运行原理等方面均有较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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