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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2-01-22胡尚慧

中州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消费者法律制度

邵 波,胡尚慧

(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2.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浙江台州318020)

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及其特征

食品召回制度是从属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别规定,与药品召回制度、汽车召回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内容。总的来说,召回就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法律规定的市场主体在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主动或者受相关主管部门指令,将产品从市场中回收,并采取修理、更换、补偿等措施予以补救的法律制度。[1]食品召回制度作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一个分支,既有与其他召回制度的共同之处,也在概念及特点上体现着食品安全领域的特殊性。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界定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者、经销商、进口商在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出现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照法律规定主动或者受行政主管部门指令,将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从市场上收回,并采取更换、赔偿等措施予以补救,从而避免或减小缺陷食品危害的制度。[2]有缺陷的食品也应具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共性要求,即在同一批次的食品中出现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由这个概念可知,食品召回制度首先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损害,着重降低缺陷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同时,食品召回制度也对市场的商品结构进行着调整,优化市场上食品的质量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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