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政府间合作机制的构建
——以中原经济区城市群为例
2012-01-22支磊
中州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支 磊
(中州大学管理学院,郑州450044)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并且呈现出向城市群方向快速发展这一趋势。长江三角洲、大武汉、长株潭等一批城市群在我国各地迅速崛起。河南根据“中部崛起”的国家战略,提出建立中原经济区,以整合优质资源,调整产业结构,创新政策机制,发展和壮大当地经济。面对区域合作发展的竞争压力,城市群如何合作共赢成为建立中原经济区首要解决的问题。政府间合作对于促进城市群中各城市之间经济融合、提高城市群及其城市的竞争力的作用无可替代,因此,必须加强中原经济区中地方政府的合作能力。但由于在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下,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合作过程中利益补偿、合作的制度约束等还没有建立起来,会使得作为“经济人”的地方政府,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为地方利益和个人升迁,做出不利于中原经济区发展的政令。因此,只有建立合作的约束机制,才能使中原经济区中的地方政府成为利益共同体,才能保障中原经济区的良性发展。
一、城市群政府间关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出台的《中原经济区建设纲要》,中原经济区的范围是以河南为主体,包含山东、山西、河北、安徽,涵盖5省30个市和2个县。其中的城市群是以郑州为中心,以洛阳为副中心,开封、新乡、焦作、许昌、平顶山、漯河、济源等地区性城市为节点,包括河北的邯郸、邢台,山东的菏泽、聊城,山西的运城、晋城和长治,以及安徽的亳州、淮北、阜阳、宿州、蚌埠,构成的紧密联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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