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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事业型种子公司的深化改革问题

2012-01-22王立华史维东

种子科技 2012年3期
关键词:改革

王立华,史维东

(1.通化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吉林 通化 134001;2.通化市特产技术推广站 )

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事业型种子公司(简称“国有种子公司”)的当事者们似乎再次看到其自身未来的希望,热切地企盼着改革的到来,以解决其最终出路问题。如何抓住事业单位改革契机,彻底解决国有种子公司历次改革中所遗留的问题,是种子事业面临的又一重大课题。

1 国有种子公司的形成发展及其改革经历

1.1 国有种子公司的形成发展

国有种子公司是在改革开放后,国家按照“四化一供”的方针,以建国后长期存在的“四自一辅”的种子站为基础成立的归由农业部门主管的差额事业单位,其职能是按照政府指令性计划为农民提供各类农作物优良种子,国家给予其县域内统繁专营保供、无偿提供基础设施、财政专项补贴、政府调控价格、微利保本或略有盈余等优惠政策。

国有种子公司属社会服务组织,其职能具有极其显著的社会公益性,经营不以赢利为目的,但实行独立核算。这一体制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家庭联产承包条件下,一度曾为“三农”发展和种子事业做出过不可磨灭的卓越贡献。同时,又因那一时期在这一体制下集聚了大批优秀种业人才,成为今日我国现代种业建设发展的一支重要奠基力量。

国有种子公司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由政府控制一切人权、物权和财权并包办一切事务的官办机构,是当时种子领域开展社会经济活动的唯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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