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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下经营权的法律问题探讨

2012-01-21张志平

浙江农林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张志平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广大林农在取得物权意义上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之后,如何落实处置权、扩大收益权便成了很自然的问题。在自家的林地内或者林冠下养鸡、养猪、种植中草药和菌类以增加收益,是常见方式,该收益方式不同于传统意义的养殖和栽植,是经营者利用了林地资源,借助林地的生态环境,在林冠下开展林、农、牧等多种项目的复合经营。经济学概念上,有学者将它称为林下经济。发展林下经济帮助林农脱贫致富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林改的目标和方向,因而林下经济得到媒体的充分赞誉和肯定。虽然狭义上的林下经营不包括在林地上开采矿产等非林业活动,但涉及林业管理。从法律视角看,林业具有保护生态和发展经济的双重属性,林下经营权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即在物权方面,林下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林农享有完全的意思自由;在林业管理权角度,因林权暗含政府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等公益事业的管制,林农在行使前述民事权利时必然也必须受到一定限制。在中国,目前还没有直接针对林下经营权的理论探讨,但是,学者们对林权的学理研究成果,能为本文的分析提供理论借鉴。学界对林权的理论研究主要有以下2个特点:一是理论研究更多侧重于物权视角。如温世扬[1]认为,“林权”属民事权利(物权)范畴,又如林旭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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