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对犯罪论的制约关系基于中、德刑法典的比较分析
2012-01-21冯亚东
中外法学 2012年3期
关键词:体系
冯亚东
引言: 犯罪论的体系之争
刑法典乃国家颁布的一部法律,而刑法学则系学者们将“刑法”作为学科研究对象而形成的一门学问——其学科要旨是对刑法典所涉问题进行阐释。由于刑法典规定的核心内容为“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应如何处罚”,故刑法学(总论)的主要部分便也对应性地宏观分为犯罪论和刑罚论两大块。
几十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源自前苏联的犯罪论体系(以四要件学说为主干)逐步调整和完善,使之最终成为我国刑法界居主导地位的通说性理论体系,对当代中国刑法学的定型与发展,起着最重要的结构性支撑作用。时至今日,不少学者仍然十分执著地进行着这种努力,试图进一步完善通说体系(可称之为“完善论”)。但近年来,随着对问题讨论的逐步深入,不断有学者对通说体系提出质疑和挑战,提出在现阶段主要应借鉴德国较为成熟的犯罪论体系以重构中国体系(可称之为“重构论”)。显然,问题的讨论关系到刑法学之基本格局的设置,进一步关系到司法运用时应沿着何种思路去调动规范以分析案件,最终便当然会关系到对疑难事案裁判结论的处断——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此罪还是彼罪。
在当今中国发生着多方面制度转型的社会大背景下,犯罪论体系究竟应向何处去?刑法学人不得不尽力思索以作出自己的回应。但是,就现阶段讨论状况看,更多却只是停留在各种技术性问题的争论上,诸如将德国理论中的“三阶层”与通说的“四要件”简单比对,试图论证不同体系之是非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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