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税制合同模式收益分析及项目开发策略
2012-01-08尹秀玲孙杜芬
中国矿业 2012年8期
关键词:策略
尹秀玲,齐 梅,孙杜芬,钱 铮
(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北京 100083;3.中石油海外勘探开发公司,北京 100034)
在国际油气合作领域,矿税制合同是相对比较传统的合同模式。矿税制合同也称租让制合同、许可证协议,从财税体制的角度称为矿费-税收制合同。在矿税制合同下,外国石油公司在获得了许可证后,就取得了该区块的油气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营权,资源国政府及其国家石油公司对该区块不再拥有经营权、作业权和油气支配权。
矿税制的本质就是油公司控制作业,政府通过立法来控制油公司。
1 矿税制下合同者收益分析
1.1 合同的核心内容
在矿税制下,石油公司获得原油和天然气实物,向资源国政府交纳矿区使用费和所得税及其他税收,税收内容由资源国政府通过立法规定来控制。矿税制的合同区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合同。资源国政府也可选择参股。外国石油公司区块内所建和所购置资产归外国石油公司所有。
矿税制下石油公司首先向政府交纳矿区使用费,可以实物也可以现金的形式,矿区使用费的税率确定方式有多种形式,比如固定或者滑动比例,R因子等,费率各个国家和各个合同之间有差异。油气收入扣除矿费和成本后为应纳税的收入。税收的种类和税率各国有很大差别,包括所得税、红利税、超额利润税等。税收中涉及到的费用抵扣包括矿税、经营成本、折旧摊销等,有的国家允许扣除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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