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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外部资本监管与内部资本管理——兼论巴塞尔资本协议Ⅲ

2012-01-07李志刚

中国发展观察 2012年9期

◎ 李志刚

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社会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更加重视,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不断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改革。2010年11月,20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巴塞尔Ⅲ),确立了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在此背景下,今年6月,中国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巴塞尔Ⅲ》在中国的落地。国际国内资本监管标准的提高,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资本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因时而变,深入研究对策措施。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Ⅲ》是在巴塞尔Ⅰ、Ⅱ基础上不断演进而来的,提出了最新的国际监管标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Ⅲ》并不是对巴塞尔Ⅰ、Ⅱ的否定,而是在前者基础上不断演进而来的,有其内在的逻辑性和传承性。

1.巴塞尔Ⅰ的出台统一了国际监管标准。在商业银行的发展史上,最初并没有国际统一的监管标准,每个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监管标准,其内容也差别较大。随着经济和金融的日益全球化,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国际规则。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Ⅰ),其核心内容是商业银行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当时只是对信用风险进行资本计提,1996年增加了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巴塞尔Ⅰ首次建立了统一的银行国际监管标准,开创了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先河,实现了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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