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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表见代理

2011-12-31陈磊

中国外资·下半月 2011年9期

摘要:本文阐述了表见代理的涵义、构成要素,表见代理的类型和表现形式、法律后果,探讨了我国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 代理人 相对人

一、表见代理的涵义

表见代理制度属于传统民法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交易安全,促进民事流转的顺利进行。作为表见代理制度重要的组成要素,表见代理是指虽然没有代理权,但代理人的代理有可使相对人自身有代理权的事由,从而法律强使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上述条款的解释,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还是比较滞后的。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

表见代理具有以下三大构成要素:第一要素是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第二要素是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并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也就是行为人具有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第三要素是相对人主观上善意同时无过错。所谓“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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