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2011-12-29刘家昆
时代经贸 2011年23期
【摘 要】近年来,我国动物园的动物致害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游客的人身权益。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对此类侵权行为有明确规定,但是该法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法充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在学界存在很大争议。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敦促动物园履行注意义务,避免损害的发生。
【关键词】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近年来,动物致害成为侵权案件的新增长点,由于立法缺失,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后,被害人却得不到及时救济的情况。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专门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动物致人损害的发生,保护了游客的合法权益。但是,该法规定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引起较大争议。
一、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者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动物是多细胞真核生命体中的最大类群之一,微生物不属于动物。学界出于研究的目的,将动物分为饲养动物和野生动物两种。《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仅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属于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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