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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修:公权与私权的博弈

2011-12-28卓广平

浙江人大 2011年10期

■卓广平 张 薇 阿 计

刑诉法大修:公权与私权的博弈

■卓广平 张 薇 阿 计

现代社会,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程度,往往成为衡量人权保障水平和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如何在保护人权与打击犯罪、公正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寻找到合理的平衡,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关键所在。

2011年8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这部被誉为本年度最重大的法律修正案由此进入公共视野。

现行刑诉法诞生于1979年,于1996年进行过一次大修。但在此后15年间,与频频修订的刑法不同,刑诉法一直处于“凝固”状态。转型的社会与“凝固”的法律长期对峙,导致刑诉法的不足日益放大。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辩护失灵等刑诉实践中的弊端,通过一系列具体案例不断曝光,演化成社会热议的公共事件,进而激发各界不断高涨的修法呼声。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人员介绍,此次刑诉法修改较多,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占现有条文总数的近一半,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多方面。

证据制度改革迈大步

证据制度改革,被视为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突破。其动因,是防止和遏制公众反映极为强烈的刑讯逼供现象。近年来震惊社会的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均被认为是刑讯逼供所结出的“毒树之果”。虽然刑诉法严禁以刑讯逼供等手段非法获取证据,但由于程序违法无后果、证据规则不明确,这一禁止性条款事实上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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