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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高涨下的司法审判

2011-12-28董旭峰涂军威陈颖浚

浙江人大 2011年10期
关键词:民意裁判审判

■董旭峰 涂军威 陈颖浚

民意高涨下的司法审判

■董旭峰 涂军威 陈颖浚

从陕西的药家鑫案,到云南的李昌奎案……近年来,几乎每一起热点案件发生后,都会形成民意与司法的冲突。当司法“撞”上民意,何去何从?

2010年 7 月,云南“5·16”血案凶犯李昌奎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2011年3月,云南省高院在二审中认为被告存在“自首”情节,改判死缓。一时间引起轩然大波,网民纷纷质疑司法不公。万众瞩目下,2011年8月,云南省高院经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至此,该案终告结束。然而案件所引发的争议却如水中涟漪,久久不能平息。

一起血案,一波三折,李昌奎案的二审改判到底是网民所说的“司法腐败”、“突破人伦底线”,还是基于“以暴制暴不是法治该追求的理念,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死刑应该在我国逐渐被废除”的现代司法理念?众说纷纭,其背后的实质问题是:在民意日渐高涨的今天,司法审判该如何以对?

形式正义VS实质正义

对于民意与司法的关系,历来存在不同见解。

有人说,司法应当完全独立于民意,因为司法是通过理性的调查和专业的推断所获得,裁判的结果与民众的多数意见无关,民意中非专业非理性的因素反而会严重干扰司法作出公正的裁判。但是司法完全独立于民意,又会引发公众对“司法腐败”的担忧。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这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至理名言。法治社会要求把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整方式,把司法作为保障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现实状况是,在社会变革引发的大量矛盾纠纷面前,司法途径往往不能保证民众的利益。这其中,人们尤为痛恨司法腐败,许多案件也因此成为民众发泄不满、表达诉求的通道。这个过程中,司法活动的一切风吹草动都被民众密切关注,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的几率也大为降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个案的司法腐败。2011年初的河北大学李启铭案即是如此,人们担心其父李刚利用权力徇私枉法,纷纷要求对李启铭进行异地审判。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

如果司法逆民意而动,公众就会对司法丧失信任,司法权威就难以树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南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司法过程不是一个单纯地从事实出发,机械地依据法律逻辑就能得出唯一正确的裁判结论的‘自动售货机’。判决必须能够被当事人和公众所尊重和信赖,否则,不仅不会对社会和谐起到促进作用,反而可能成为新的社会冲突的爆发点。法院应避免做出合乎程序法但实体质量不高的裁判,提高司法的可接受性。”

显然,比起“司法独立”说,“吸纳民意”说在当下更有市场。这种观点认为,司法应当吸纳民意。因为职业法官追求形式正义和程序公正,而社会公众则往往更看重实质正义的实现,民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纠正这一偏差,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美国学者波斯纳就认为:“法官依职权断案……完全可以要求法官充分吸收当事人、社会舆论的合理意见,以保证当事人参与决定的过程。”

民意是把双刃剑

事实上,当国内还有学者试图讨论司法是否要迎合民意的时候,我们的司法系统已经悄然进行着某种程度的回归。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里推崇“马锡五审判方式”,即一、强调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二、调判结合,注重调解;三、巡回办案,方便群众。此后,全国各地先后推进这一方式。走在前列的河南省,其高院院长张勇在回应社会质疑时更是说:老百姓满意是唯一的最终的标准,是衡量哪种方式更为合适的一把尺子。

具有典型意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宽严相济”审判政策中,认为“判不判死刑”有3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毋庸置疑,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来说,对民意的迎合不再只是一个学术争议,更是事关政治正确的大问题。因此“司法完全不理会民意”,在当前的中国是一个伪命题;不是不理会,而是如何理会的问题。

然而,新的疑问随之而来,看重民意——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观感作为依据的模式如何操作呢?民意如水,随波逐流;法律似铁,相对稳固。如何鉴别民意的真伪?当几种代表性意见对峙分明时,又如何取舍?当民意与法律相悖时,如何裁断?

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几年前的许霆案轰动全国,当时广州市中院的一审法官严格依照刑法规定作出无期徒刑判决,被民意认为量刑过重。后来重审时法院通过援引刑法相关规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此案被坊间认为是民意起到了正面的作用,矫正了不合理的裁判。

而在早些年的郑州警察张金柱交通肇事案中,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则走到了反面。在舆论穷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杀声中,被告人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公正审理的程序保障。此案被告人最终被判死刑,在我国交通肇事罪案例中实属罕见。张金柱临刑前哀叹:“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他的律师也说,在全国新闻传媒的催化下,在众口一词的喊杀声中,为张金柱所做的辩解显得那么纤弱无力。

在“民意的狂欢”中,人们不禁反思:谁才能代表真正的民意?民意会不会也有不合理成分?

对此,有学者提出司法与民意应当保持适度的距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认为,司法应该下与民意保持距离,上和权力保持距离。司法是沟通权力与民意的桥梁,司法既要制约权力,又要取得民众信赖。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来看,应当说这种观点是比较合理的,也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同。

注重“度”的把握

司法应与民意保持距离,实践中这个“度”却很难把握——如何让司法充分吸收民意,又不被民意“绑架”?

特别是随着当前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社会分工日趋严密,相应地对司法审判也提出了更为精细的要求。这种精细化的分工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审判部门与社会大众的隔阂与疏离。在这种情况下,尽可能的司法公开成为了民意引入的重要方式。

首先是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这也是许多诉讼法专家的观点。司法的结果可能与民意的预期不一致,判决书就担负着向社会公众解释的职能。法院裁判文书说理透彻,就容易被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同,司法的结果就能够让更多的民众心服口服;如果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甚至词不达意,只能使民众对司法的误解进一步加深。

对此,并非没有前车之鉴。2003年沈阳“黑道霸主”刘涌案二审判决书中“刘涌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的表述,引发民众对判决的强烈不满,司法权威在民众的一片指责声中荡然无存。相比之下,在一些法治国家,法庭审判后会就判决理由对民众作详尽说明,甚至断案法官中有哪些人支持最终判决结果、哪些人投了反对票、支持者和反对者的理由各是什么,都会对民众有交代。如此,方能最大限度赢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重视新闻发言人制度也是与民意沟通的途径之一,许多国家的法院都有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的设立,使得许多民众关心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的回应,同时也能够避免法官可能受到不正当的干扰。据悉,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先后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此,专家们普遍表示肯定,认为法院新闻发言人走上前台、直面公众,有利于推进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增强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以及满足人民群众和媒体的心理诉求。

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一制度的作用并未凸显。在李昌奎案中,云南高院副院长、同时也是该院新闻发言人的田成有表示:“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此番表述,不仅没有平息争议,反而激起了更大的舆论反弹。有人毫不客气地指出,李昌奎案也有可能成为一个反面标杆,新闻发言人抛出的“公众狂欢论”、“标杆论”遭到舆论一致抵制,只能说明法院对公众的回应太幼稚了。

司法与民意,从来就不是对立的关系。它们都在以自己的价值标准追求社会的公正,但两者之间又存在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差异和冲突。司法活动要取得民众的信赖,既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体现了审判公开化和社会监督的进步。但是,民意不是法官,法官迫于民众压力作出的裁判很可能是不公正的。西方有句谚语:“法院不受尊重,国家走向衰亡!”如果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再好的道德与良知也是建筑在沙滩上的。所以,司法要宽容民意监督,民意也要尊重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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