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看地铁事故中的行政赔偿责任

2011-12-25李明倩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检察风云 2011年15期

李明倩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从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看地铁事故中的行政赔偿责任

李明倩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面对接二连三的公共安全事故,我们在悼念逝者、拷问公共安全设施质量的同时,更应该把视线投向政府在公共安全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问题。

政府侵权赔偿责任制度在二战后的西方国家得到全面发展,尤以美国为代表。南北战争时期的美国坚持主权豁免原则,不承认国家责任,直至1946年《联邦侵权赔偿法》(Federal Tort Claim Act)的颁布。该法首次规定了当事人在合法权益遭受政府违法行为侵害时,可以直接以美国政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之后,该法先后于1966年、1974年、1988年得到修改,建立了一系列的政府赔偿规则,并确定了行政赔偿范围这一重要问题。

在美国,如果“政府主管部门围在灌溉运河上的桥梁上设置护栏,致他人掉入水中溺死”,“对公路的建筑设施或维护不当,如无完备的排水系统,路面结冰致车辆滑行倾覆,造成他人伤亡”,政府都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毫无疑问,这与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的态度形成了鲜明对比。换言之,如若在美国,根据《联邦侵权赔偿法》,法院会判政府为北京暴雨中被卷入下水道的两位年轻人的遇难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还规定,“联邦政府将土地租与他人作娱乐场,但对该地面仍有控制权,致游客伤亡。”这不由得让我们将其与北京的地铁运营公司相联系比对。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其前身为北京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是国有独资的特大型专门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网的专业运营商。……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