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镇收取圩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之我见
2011-12-21陈莉
审计与理财 2011年8期
陈莉
如今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已与以往大不一样,大都进行了集中开发建设,在主要街道周边建设商住楼,既可供日常居住,又可用于经营,加快了小城镇建设步伐,同时带动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乡镇政府一般是集中征地审批后,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再以地基形式对外销售,有购买需求的人支付一定金额后便可自行建房。在对我县乡镇财政决算及党政领导经济责任的审计中,我们发现普遍存在向个人收取圩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现象,经查询了解,并无圩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之说,应该是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根据江西省建设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准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通知(赣建村字[1998]29号、赣价行字[1998]7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可在全省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审计过程中发现,乡镇政府在实际征收费用过程中存在以下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方面:一是混淆了两种费用的概念,顾名思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是对在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占用了市政基础设施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而圩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则是对乡镇政府在圩镇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先期投入(也包括了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的相关费用)的回收;二是未经委托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乡人民政府代征,但乡镇政府在征收时往往会忽视这个环节,而建设主管部门也未作相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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