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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志资料反映的指定服役制度

2011-12-08卢中阳

关键词:简史土司傣族

卢中阳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指定服役制度是徐中舒先生借鉴民族资料,针对商代外服制提出来的,[1]其研究对象与时期阈于商代。但是从各类文献资料梳理来看,这一制度在中国和国外的历史上都曾经广泛存在,特别是在中国西南部分民族地区,至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改革前还一直留存。因此,指定服役制度除应具有普遍性以外,如同赵世超先生在其定义中所言,这是一种“分工具体、指定某部分人专服某役、且世代相传、长期不变的服役形式”[2]一样,它还具有整体性、固定性、多样性、复杂性、强制性的特点。

一、民族志资料中的指定服役现象

(一)中国历史上民族资料中的指定服役

《尚书·酒诰》记述商代官职时说:“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逸周书·职方解》孔晁注:“侯,为王斥候也”,“甸,田也,治田入谷也”,“男,任也,任王事”,“卫,为王捍卫也”。徐中舒先生认为“服就是服役之意。内服在王朝内部服役,外服在王朝外服役。所有的内服、外服,都为大奴隶主——殷王服役”[3]。裘锡圭先生对卜辞中“田”、“牧”、“卫”几种职官进行研究,认为“‘侯、甸、男、卫’这几种诸侯名称,都是由职官名称演变而成的”[4]。笔者认为这里所说职官不能等同于后代的官职,所谓某官应该就是某族世代负责的某役。[5]

《史记·秦本纪》记载,西周时期秦的先祖非子“好马及畜,善养息之”,周孝王使 “主马于汧、渭之间”,于是“马大蕃息”,可见秦族是负责为周王室养马的部族。

《后汉书·南蛮西南夷传》记载,东汉永平年间,益州刺史梁国朱辅,好立功名,威怀远夷,自汶山以西群蛮臣服,“举种奉贡,称为臣仆”,“举种奉贡”就是以族为单位向汉朝贡纳物品。

《周书·异域传下》和《北史·突厥传》记载,突厥部族曾为柔然(也称蠕蠕或茹茹)的铁工。

《辽史·营卫志》记载:“有辽始大,设制尤密。居有宫卫,谓之斡鲁朵;出有行营,谓之捺钵;分镇边圉,谓之部族”。这种“宫卫”、“行营”和“分镇边圉”等活动,大抵也是采取指定服役形式实现的,如辽朝 “斡鲁朵”州县下,每一个聚落大都成了“宫主”们的私人小庄园。在今赤峰地区发现的《黑山崇善碑题名》碑上刻有许多辽代时地名,如“营作寨”、“长作寨”、“窑坊寨”、“中作寨”、“教坊寨”、“果园寨”、“粮谷务”、“柿作务”、“下麦务”、“上麦务”、“西麦务”等。[6](P716-722)据张国庆先生研究,这些聚落是因为长期为各“斡鲁朵”宫主提供日常生活所需,从而形成的专名聚落。[7]

(二)中国当代少数民族资料中的指定服役

资料显示,至社会主义民主改革前,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劳役分配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以村寨为单位分配劳役。如云南梁河县的阿昌族,解放前在土司统治时期,以村寨为基础固定为土司承担劳役,如勐科寨为 “马伕寨”,丙盖、丙冈两寨为 “伙伕寨”,弄坵、关璋两寨为“胭粉庄”,马脖子寨为“吹大号寨”,荒田寨为“送柴村”,那乱寨是“洗菜庄”,瓦窑寨、老新寨是“割马草寨”,小新寨是“送芭蕉寨”,新城寨是“吹唢呐寨”,湾中寨是“祭树神寨”等。[8](P69-70)位于云南泸水县六库区的白族,在民主改革前,由土司指定一些村寨专服某项劳役。如三家、辣子罗两村负责为土司抬滑杆,新村和来摩村负责舂耙耙,山瓦姑寨负责做豆腐,禾木坪村负责挖山药,三岔河村负责削筷子。[9](P109)

二是以家(户)为单位分配劳役。如云南凉山彝族,在利利土司的统治下,以“家”为单位承担各种贡赋和劳役。如海烈家、莫色家负责为土司推磨,阿侯家负责酿酒,苏呷家负责制毡衣,恩扎家负责放牛放羊,甘家毕莫负责作帛送鬼,乌抛家每年贡十条牛,十套弓箭,普陀马家七兄弟负责剪羊毛,阿尔马家为土司家撑矮屋里的柱,阿尔家负责调解纠纷。[10](P140-141)

三是将各种劳役按份地的形式分给农民,由其提供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如广西的壮族在土司统治下,农奴除缴纳谷物为实物地租外,还要为土官提供劳役地租,以农奴所负担的伕役不同,土官分别授以“禁卒田”、“仵作田”、“吹手田”、“鼓手田”、“画匠田”、“裱匠田”、“柴薪田”、“马草田”、“花楼田”、“针线田”……以至管沟、管厕,无不有田,种哪种田就要提供与之相应的劳役。[11](P52)贵州境内的苗族在土司统治下,份地分为“兵田”、“伙夫田”、“挑水田”、“马料田”、“针线田”、“柴火田”等不下数十种,种哪种田也需服哪种劳役,如种“兵田”的,就必须出人到土司衙门去当兵;种 “伙夫田”、“挑水田”的,必须出人给土司家煮饭和挑水等。[12](P81)居住在贵州境内的水族,在明代烂土的土司统治下,有所谓“伕田”、“鼓手田”、“筷子田”等非常繁多的名目。种某项田的农民,也要向土司负担某种差役或缴纳某种实物。如种“伕田”的农民,在土司外出时必须为其抬轿;种“鼓手田”的农民,在土司外出或其家有婚丧庆典时必须为其鼓吹庆贺等。[13](P30-31)

此外,还有以“旗”为服役单位。如湖南土家族在永顺土司统治之下,在军政合一的“旗”制之外,还设置为土司衙署守卫的 “戍”旗,为土司狩猎役使的“猎”旗,为土司及其亲属营造各种金银首饰、器皿的“镶”旗,经营土司花园的“苗”旗,专事碾米的“米房”旗,供土司举办婚丧、节庆等红白喜事役使的 “吹鼓手六旗”;以及陪同土司外出听从差遣的 “伴当七旗”等,名目繁多,不一而足。[14](P83-84)

(三)国外的民族资料

在南美洲秘鲁的印加帝国时期,国家采取柯威(Corvee)的原则,即用徭役的方式征税。[15](P268-269)如印加王外出巡视时,抬轿子的人专门由两个城市提供;[15](P43)国王死后由指定的诗人和歌手来赞颂功绩;[15](P47)不同省份还提供专门适合从事各种不同工作的人员,一个地区提供最善于采矿的人,另一地区则提供最精巧的金属工匠或木匠等。[15](P62-63)

20世纪初,在印度南部尼尔吉里山(N ilgiri H ills)上居住着 5个部落,他们分别是图达人(Todas)、巴达格人(Badagas)、柯达人(Kotas)、库里巴人(Ku rum bas)和依鲁那人(Iru las)。图达人由于是这块土地最早的主人,其它四个部落要为图达人服一定劳役。如巴达格人每年都要付给图达人一定的贡谷,柯达人为图达人制造乐器和宗教法器,库鲁巴人和依鲁那人则供纳一些林产品。图达人内部有塔舍部(Tarther division)和特维里部(Teivalid ivision)两个部族,塔舍部地位较高,占有全部高级的圣牛和奶房,特维里部则充当供养照料圣牛的制乳人。[16](P73-76)

上个世纪初,在非洲东部维多利亚湖西北,有一个名叫布干达(Buganda)的土邦,现为乌干达的一个省。布干达人分成 36个外婚的图腾氏族,国家事务都明确分配给各个氏族,如猴氏族世袭负责守卫王陵,国王的警卫来自鼠氏族,肩夫来自水牛氏族,守门人来自田菌氏族,鼓手来自河马氏族,獭氏族要为国王选择一个妻子等。[15](P334)在国王的庄园里还有各种任务,也由专门的氏族世代相传承担,例如猴氏族要供应王室用的牛油、陶器和御井看守人。事实上,“在乌干达很少有人是没有公务的”[15](P337)。

由上述资料记载中可知,指定服役现象曾在古今中外的民族中广泛存在,包括以村寨、地域、家族、耕地等形式划分物役和力役的指定服役。这些资料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宝贵财富,为我们探讨指定服役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民族志资料中所见指定服役制度的特点

指定服役特点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剥削具有整体性。在云南西双版纳,傣族土司对傣勐和滚很召等级都以村寨为单位分配劳役,村寨内部则实行一种“黑召制度”,即按照劳役的时间和性质平均分配各种劳役。[17](P165)此外,傣族土司还将西双版纳山区居住的哈尼、布朗等十几个少数民族,划分为十二个区域,傣语称为“卡西双火圈”。“卡”是奴隶的意思,“西双”是十二,“火圈”是基层行政组织单位。召片领和各勐召勐对山区民族的剥削,并不改变原来的生产方式,只是在政治上对其实行松散的 “羁縻”政策。[17](P184-185)云南德宏地区的傣族土司也只对处于山区的景颇族固有的整体进行剥削,不能调动或撤换山官,一般也不直接向景颇族发布命令,直接统治景颇族人民的依然是山官。[18](P70)清代统治者迫使东北的鄂伦春族贡纳貂皮,也是以集体单位供给的。鄂伦春人称这种集体为“乌力楞”,是一种村社性质的组织,它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消费单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归“乌力楞”集体所有。[19](P27-33)这些都说明指定服役是针对某个整体进行的,统治者并不干预这一整体内部的劳役分配和生产方式。

二是剥削具有固定性。西双版纳傣族在解放前,召片领的各种劳役都由各村寨世代相传。以制陶工业为例,从历史上考察,在一个勐的辖区内,一般都由一、两个村社的成员世袭生产。[20](P299-300)这种 “传承”特点使一些少数民族的不少村寨因世代专服一役,致使寨名都与所服劳役相连。如云南红河等地的彝族,解放前在土司统治下,专门为土司从事某一种指定劳役的各种“奴仆村”,分别以舂米、烧饭、砍柴、抬轿等不同的劳役名称作为村名。[10](P157)贵州松桃县的仡佬族历史上专为土司负担搬板凳、看水田等劳役,至今那里的仡佬族仍被沿用旧习之人视为搬板凳、看水田者的子孙。[21](P56)这种现象在中原或东北等地具有“包衣”属性的聚居地也有存在,如河北青龙县肖营子,原属清代正白旗汉军包衣后裔,清统治者把他们迁来此地垦猎,因其地盛产野鸡,每年捕猎一些野鸡向北京皇宫进贡,日久就变为“野鸡差 ”[22](P226-227);沿松花江流域居住的锡伯族,他们是从京城遣回的王公府“包衣”,受清宫总管内务府直接管辖,他们住在伯都讷、前郭尔罗斯锡伯屯等地,每年冬季向清朝皇帝和王公进贡鳇鱼,因此被称为 “支鳇鱼差”[23](P93)。这些都是某部分人世代从事某项劳役,从而形成的固定差苛。

三是剥削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剥削的多样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剥削形式的多样性。表现为有的以劳役为主,有的以贡纳为主,而有的既有劳役又有贡纳,如西双版纳的傣族,土司对傣勐和滚很召的剥削以劳役为主,傣勐主要从事的是农业劳役,滚很召主要为土司负担日常生活劳役。而召片领和各勐召勐对山区民族的剥削,则以征收贡纳为目的。[17](P184-185)云南沧源县佤族,在清代孟董傣族土千总管辖下,既有劳役又有贡纳,土司以佤族“戈恩”为基础划分为十八个圈,并向各圈征派劳役。其中帕丘、拉勐、控角和来丁四圈负担盖房、运输等劳役,帕来、和林、糯良、曼来、帕良、曼行、海别、广洒、广弄、班良、班乌、曼莫、广龙、曼库、宽甸等十三圈负担兵役。同时,十三个圈除了服劳役外还需缴纳一些物品。[24](P230)其次是剥削内容的多样性。体现在剥削因需而设,分工详细具体。如在云南西双版纳,傣族召片领的全部生活,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都由农奴 “包干”了,[25](P17)滚很召等级的各种专业劳役,在景洪地区了解到的即有 106种之多。[17](P163)

复杂性也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控制程度和依附形式的不同导致剥削程度的不同,如在云南西双版纳,傣族“傣勐”阶层是当地的土著,是建寨最早的人,当地人普遍认为 “先有傣勐后有官家”、“召的土地是傣勐开的”,所以“傣勐”专门为土司负责种田劳役。“滚很召”阶层是因各种原因丧失土地和人身自由而隶属于领主的农奴集团,他们没有土地,土地的获得是以承受封建负担为前提的,当地人认为滚很召的 “土地是召给的”,“先有召,后来才有滚很召”,“召有吃的,滚很召也有吃的”,所以他们专门为土司承担家内劳役,所承担的“甘勐”、“官租”、苛捐杂税等往往也比傣勐为重。而“召庄”则由于是贵族的支裔,被称为“官家的亲戚”或“官家的子孙”,所以他们常被免除一般封建负担,专门为领主担任警卫。[17](P174-177)二是根据距离服役地点远近不同使得劳动量上有一定的差异。如云南西双版纳的勐往,傣勐代耕的官田,以面积大小和离村远近配搭,分别划给一至数寨负责。[26](P99)云南红河县的哈尼族,土司分配劳役,一般是司署附近村寨的劳役重,较远的村寨就轻些。[27](P72)这些劳役不但形式多样、内容广泛互不统一,而且根据控制程度、依附形式的不同,以及距离的远近,在剥削程度和劳动量上也有差异,所以我们说剥削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四是剥削具有强制性。如在云南基诺山上的基诺族,他们是山区土地的实际开发者。傣族召片领对基诺族的剥削,是通过基诺族代理人征收贡赋的形式体现,对山区基诺族传统的土地使用及占有和所有权并不干预。[28](P83-84)20世纪前后怒江地区的傈僳族,土司对所管辖地区的统治方式还保持着“管民不管土”的形式,即土司只从政治上管辖当地农民,每年按期收纳钱粮赋税,土司并不占有土地,土地仍为农民所有,碧江、福贡、贡山即属于这种类型。[29](P53)在西双版纳,民谚说:“增加户口,头人喜欢;增加寨子,召勐欢喜”,这说明土司直接统治的依然是村寨,并不对村寨内部的土地占有关系进行干预。[25](P1)由上可知,这些剥削形式不是建立在对土地的控制之上,而是基于军事、政治、宗教和族权等力量实现的,在性质上属于超经济剥削。

从西南地区的民族志资料来看,社会主义民主改革前的西南民族地区尚处于土司、山官制度时期,有清以来的改土归流并未对这一制度下实行的指定服役现象产生改变。

三、指定服役制度研究的意义

首先从历史发展阶段上看,无论是商代内外服、辽朝宫卫、清代的包衣,还是社会主义民主改革前的西南地区的土司、头人或山官对少数民族的统治等,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生产力水平不高,表现为在商代遗址中,常见的农业生产工具仍然是石、骨、蚌器。[30](P39)如在殷墟宫殿区域内属于王室贵族的一个窖藏圆穴里,曾发现四百多把有使用痕迹的石镰刀比较集中地堆放着,[30](P37-38)说明当时收割工具主要使用石器。解放前土司统治下的西南少数民族生产力也十分低下,如解放前居住于山区的阿昌族还普遍采取“砍倒烧光”的方式;[8](P57)西盟地区部分佤族仍没有完全掌握用牛耕的技术,约一半的耕地仍采用“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31](P38)傣族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然是其显著特点,[17](P139)可见生产力水平都不是很发达。二是血缘关系浓厚,商代在“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思想指导下,负责商代王家内服劳役的服役者多选用同姓,直到春秋时期,《左传》昭公十一年,楚申无宇还说:“亲不在外,羁不在内”,亲戚多被选在公室内部任职,由此可见商代重视血缘关系应更为突出。西盟佤族直到社会主义民主改革前夕,每个部落所属村社还由数个拥有共同血缘的父系氏族成员组成。[32](P97)彝族社会内部至今还存在着家支,彝语称为“楚西”或“楚加”,是以父系连名制谱系作为链条贯穿起来的父系血缘集团。[33](P244)土家族的 “旗”据学者研究,在土司统治以前还处在父系家庭或宗族大家庭的血缘关系里,当这一特征在逐步被私有制和战争冲垮后,以地缘关系为特点形成新的组织关系,还依然保留着血缘宗亲关系。[34]这些资料说明,指定服役制度应该是人类社会进展进程中的特殊产物,进而也丰富了我们对人类社会早期剥削形式的认识。

其次从地域上看,指定服役制度遍及世界各地。指定服役制度几乎覆盖了中国各个地区,中原地区有商代内外服制;西北地区有西周时期臣服于周的秦国;北部有南北朝时期臣服于柔然的突厥;东北有清代负责为清廷贡貂的鄂温克、鄂伦春、赫哲、达斡尔等民族;南方有湖南的土家族;西南有民主改革前的云南阿昌族、佤族、傣族、彝族、傈僳族、白族,贵州苗族、水族、仡佬族,广西壮族等。此外在世界范围内指定服役制度也大量存在,如印度南部尼尔吉里山的图达人、南美洲秘鲁曾经盛极一时的印加帝国,以及非洲东部维多利亚湖西北的布干达土邦等。可见指定服役制度分布范围非常广泛,遍及了亚、美和非三大洲。这说明指定服役制度并不是中国所独有,应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

至于指定服役制度在中国剥削制度史上具有怎样的地位?在先秦时期与“贡助彻”和“畿服”制度有什么关系?则还需要我们继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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