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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体育学习权探析

2011-12-07汪君民龚腾云

吉林体育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教育权权利阶段

汪君民 龚腾云

(1.福建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福州 350007;2.厦门兴才学院 外语系,厦门 361024)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体育学习权探析

汪君民1龚腾云2

(1.福建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福州 350007;2.厦门兴才学院 外语系,厦门 361024)

学习权的提出是教育领域的创举。与传统的受教育权相比,学习权既包括了经由他人协助甚或强制被动学习即受教育的权利,也更加强调不受妨碍地主动学习的自由。义务教育阶段乃是青少年一生学习的初级阶段,在这一时期引导学生培养体育学习权的意识并维护自己的体育学习权将有助于学生“终身体育”观念的培养,意义深远。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育学习权所包括的六大内容,即体育学习平等权、体育学习选择权、体育资源使用权、公正评价获得权、教育资助获得权和自由表达权。

义务教育阶段;体育学习权;终身体育

1 学习权提出的背景

信息社会已到来,知识的更新速度日益加快,人们学习愿望也日益强烈。学习化社会的到来和知识经济时代的降临,以及终身学习理论的提出与其风行,在教育的权利方面向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从受教育权走向学习权。

1985年,第四届国际成人教育会议在法国巴黎召开,会议发表了“学习权宣言”,指出“学习权利的确认是人类面临的前所未有的重大挑战”, “没有学习权利,人就得不到发展,没有学习权利,就不会有社会健康的进步,当然也就不会有学习环境的改善。”并对成人学习权的内容提出具体的届定:学习权乃是指读与写的权利;质疑分析的权利;想象与创造的权利;研究自己本身的世界而撰写历史的权利;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发展个人及集体技能的权利。[1]

虽然这次大会强调的是成人的学习权利,但毫无疑问,学习权这个崭新概念的提出,在教育领域无疑是个创举。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受教育权已不能很好地保护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

2 学习权与受教育权的比较

从教育法学的意义上说,受教育权的内涵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公民权说”(也称政治性权利说),认为受教育权的本质就是公民为扩充其参政的能力而要求国家提供文化教育条件的权利。其特点在于把公共教育和民主政治直接联系起来,重视公民主权和公民教育间的紧密结合,指明受教育在培养公民方面的政治性功能。其二是“生存权说”(又称经济性权利说),认为受教育权的实质就是为了使贫穷的公民获取与人生活的能力有关的教育,故而要求国家从经济角度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受教育机会的权利。这两种学说由于过多地从政治或经济的视角对受教育权加以阐释,因而在某种程度上都忽视了人的丰富性和人的主体地位,所以二者对受教育权的理解都失之于狭隘。

“学习权”这一概念的产生克服了上述理论的缺陷,也确立了与学习化社会相对应的受教育权。简而言之,学习权是一种要求完善和发展人格的权利。学习权立足于个人与生俱来的、要求通过学习来发展和完善人格的权利,实现了从国家法律规定的被动的受教育的权利到为公民以自由人适用的方式行使自己生长和学习的权利的转变。当代美国教育家伊里奇认为,每个人可以自由选择他想学习的东西,强迫学习会伤害个人和社会。[2]学习权是人与生俱来的,通过学习来完善和发展的权利,而并非由国家法律规定的被动接受教育的权利。这样,“教育的自由”便由教育主体本位的教育基本权转化成作为受教育权利的学习主体本位的基本权。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学习权又可区分为两层内涵:即不受妨碍地主动学习的自由和经由他人协助甚或强制被动学习即“(接)受教育的权利”,后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受教育权”。[3]在这个意义上讲,受教育权是学习权的内涵或下位概念。即,受教育权以学习权为前提,是为了使学习者能享有教育、达成学习权目标而采用的手段或经历的过程。比较而言,受教育权是个体被动地从施教者那里接受教育的过程,而学习权是从学习者的角度出发来看待教育的,是从个体积极主动地获取的意义上来说的。学习权与终身教育和学习化社会紧密交织在一起。此时的教学活动便让位于学习活动。虽然一个人正在不断地接受教育,但不仅仅是教育的消极接受者,而更是学习的主体了。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习权既是一种自由权,又是一种社会权。“学习自由权”和“学习社会权”共同构成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宪法基本权,二者相互补充,不可偏废。尽管这一时期学生的心智特征决定了他们要很好地完成学业离不开来自外界的指导和监护,但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指导应该仅是建言性和倡议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否则就会背离事物的本质而走向反面。也正是基于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权是自由权和社会权有机统一的基本认识,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习权或学习自由的宪法依据不仅限于现行宪法第46条第1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还应包括宪法第47条第1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义务教育阶段,宪法第46条第1款所确认的是学习权的社会权侧面与属性,即是学习社会权的宪法依据,而宪法第47条第1款则是对公民学习自由权的宣告,即是学习自由权的宪法依据。

从教育理论上说,学习权强调了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从法学理论上说,学习权强调了受教育权利主体在享受受教育权利时的主动性与自由性。学习权已经超越了受教育权的范畴,成为其上位概念,可以说学习权的确立是实现人类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理想的一大进步。

3 在体育中引入学习权的意义

在“终身学习”已成为时代发展必然趋势的今天,应该用学习自由或学习权概念全面取代“受教育权”概念。有学者认为,就我国大陆而言,在前高等教育阶段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学生还未满18周岁,认识能力和学习的自觉性都不强,因此可以在强调其学习的主体性和权利性的基础上,有限制地使用“受教育权”,而在大学教育时期,则只能称之为“学习自由”或“学习权”,不能以“受教育权”概念代替。但笔者以为,虽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心智成熟程度与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可相提并论,但义务教育阶段乃是青少年一生学习的初级阶段,在这一时期所接受的观念与思想将影响终身,如果在义务教育阶段即引导学生培养学习权的意识并维护自己的学习权,意义深远。

在学习权和教育的关系中,学习权是基础,教育是辅助;学习权是目的和内容,教育是手段和形式;学习权是第一位的,教育是第二位的。没有学习权,教育也就失去了其存在价值与必要性,当然,如果没有教育,学习权也将无法实现。教育是学习权的保障,学习权又规定了教育的实施范围、方式和道德边界,二者相辅相成、紧密关联。

多年以来,在体育教学中,人们一直提的也是受教育权。但实际上,“受教育权”这一概念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从理论上来说,它的主要缺陷是淡化了学习者的被动性和学习者的被动地位,似乎有着一种外在的督促者或强迫者,难免给学习者造成一种暗示:学习是在外力强制下完成。学习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就会演变成了学习的义务,背离了教育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初衷。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学习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呢?此外,“受教育权”也不利于创新精神的培育,不利于学习者平等观念的养成和人性尊严的确立。

在学习化社会里,求得自我实现的学习亦即终身教育应被贯穿于每个人的一生。[5]1994年11月在罗马召开的“首届世界终身学习会议”对“终身学习”的定义是:“终身学习是通过一个不断的支持过程来发挥人类的潜能,它激励并使人们有权利去获得他们终身所需要的全部知识、技能与理解,并在任何任务、情况和环境中有信心、有创造性和愉快地应用它们。”学习权是在终身教育的理念下提出来的,从中我们可以进一步引申出“终身体育”这一理念,即体育学习和体育锻炼更是一个贯穿一生的活动。

要达到“终身体育”这一目标,我们必须让学生在学习的初级阶段就打好基础,掌握有关的理论与方法,使其能够在将来不同的年龄阶段、不同的健康状况下,选择相应的锻炼方法。义务教育阶段又是激发学生参加体育的兴趣、养成良好锻炼习惯和行为、掌握体育锻炼技能的关键时期。在此阶段,学生要打好身体正常发育的基础、要掌握体育健康的知识和技能、要掌握自我保护、抵御疾病和适应自然及社会环境的能力、要培养对体育的兴趣,因此在义务教育阶段引入学生的体育学习权对于学生终身体育理念的培养是大有裨益的。而学习权或教育是一种唤醒——唤醒理性、唤醒人性,激发大多数成员的创造力,释放大多数成员的个体作用,可以帮助广大社会成员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4 体育学习权的内容

从以上论述可以得出结论:体育学习权,是作为接受教育服务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即学生,在学校体育教育中,依法按照意志和自由构建素质与技能,以满足自身成才和社会要求而产生的生存发展权。

4.1体育学习平等权

平等的体育学习权利是宪法上公民的平等权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学生的体育学习权更多地体现在平等上,即使所有的学生体育学习的愿望能够得到满足。这一权利要求政府在确定不同类型教育的入学主体资格方面,除了发展学生的能力和个性以外,不得有其他条件的限制。具体表现为:

(1)体育学习机会平等。体育学习机会平等是针对教育的不平等而提出的。教育的不平等体现在不同阶层的人在不同条件的学校的就学,一些人因为经济原因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为了消除这些造成学习机会不平等的因素,要实现包括体育教育在内的基础教育的普遍性、义务性和免费性,即切实实行义务教育制度。

(2)体育学习条件平等。 就体育学习而言,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条件包括教育年限、体育课程、合格体育教师的数量以及体育场地、设施等。由于我国实行义务教育制度,教育年限和体育课程的设置在全国范围基本能够保持一致,但由于地区经济的差异、民族的差异,在体育场地和合格教师的数量方面还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体育学习条件平等就是要求国家尽一切努力减少这种学习条件的差距,尽量使所有地区的学生都能够实际享有平等的体育学习条件。

(3)体育学习效果平等。 美国国会于1964年委托科尔曼就种族歧视在教育方面的反映所做的一次全国性调查得出结论:不同的社会和家庭背景,不同天资条件的人在教育过程中都应当受到社会、学校和教师的同等对待,享受符合其能力发展的教育,获得平等的教育效果。根据这一报告的精神,教育平等的实质要体现在教育效果上,而不应该单纯以是否给弱势的学生提供了平等的条件去衡量。

4.2教育形式的选择权

(1)教育形式的选择权。学生的体育学习选择权首先体现在对教育形式的选择上。在义务教育阶段,主要是对学校种类的选择,即选择进入公办学校学习还是民办学校学习。这种选择应当是建立在完全自愿和与当地市民经济能力相适应的基础上。

(2)体育学习场所选择权。在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学校条件的限制以及学生年龄和认知能力的限制,学生对于体育学习的场所没有太多的选择自由,但学生仍然有权选择进入安全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也有权拒绝进入可能危及生命健康的场所进行体育活动。

4.3体育资源使用权

学生参加体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来实现自身的学习目的,是通过体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物质载体的使用来完成的。可见,学习权的实现程度依赖于体育公共设施的建设。只有体育学习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实现,国家的教育意志和学生的体育学习权才能得于真正实现,才能使学生的身体素质得以提高,学生“终身体育”习惯才能得以养成。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参与体育教学活动权。学生有权参加体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体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这是教学民主精神的体现。

(2)体育场地、设施请求权。体育场地、设施包括学校体育教学场馆、器械、图书资料,还包括公立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体育设施。国家有义务为学生提供适当的体育教育设施,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或不充分时,学生可以向国家主张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请求权。

(3)体育场地、设施利用权。对于现有的上述的体育场地、设施,学生有按规定使用的权利。

4.4公正评价获得权

(1)获得考试公正评价权。学校有义务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和体制,对学生的体育成绩给予公正的评价。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学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生的成绩和道德品质评价不单影响着其升学、奖学金和就业,还影响着其心理发展和道德发展的趋向。教师在评判学生的学习成绩和道德品质时要慎重对待,不能因自己的好恶而抬高或者压低分数。

(2)参加《体育合格标准》测评并获得公正评价。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无论是小学生还是初中生,国家都要求实施《体育合格标准》,以此作为对学生体质监测的一个方面。学校有义务组织《体育合格标准》的测评并给学生做出如实、公正的评价,不得弄虚作假。

4.5教育资助获得权

按照教育法规定,学生可以获得学校政府的教育资助。比如学校的奖学金、助学金、贷款等。奖学金是对学生学习能力的肯定,可以督促学生更好地学习。助学金、贷款可以让贫穷家庭的孩子也可以接受教育,给予他们改变现状的机会,体现着教育的公平。在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学费已经基本免除,不存在学费减免问题,主要是贫困学生请求获得生活补助、助学金的权利以及成绩优异的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权利。

4.6自由表达权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学生在校学习的过程中也应有言论、写作、组织参与学生社团等权利。

在体育学习权中,主要是创立或参与体育社团的权利。

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由于年龄、组织能力和社会经历的限制,一般不会有结社活动,但往往会参加学校或社会上的体育社团,以结交有相同体育爱好的朋友,共同锻炼,共同提高,共同享受体育的乐趣。他们的身体健康水平也在不知不觉中得到提高。

[1] UNESCO(1985),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dult Education,4th.Paris,Final Report,Paris:UNESCO,67-68.

[2] 伊万·伊里奇.非学校化社会[M].吴康宁译.台北:台湾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2:189.

[3] 倪洪涛.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习权—从“孟母堂”事件谈起[J].法学评论,2008(4):16-24.

[4] 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233-234.

[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223.

TheAnalysisoftheRighttoLearnP.E.ofCompulsoryEducationStudents

Wang Junmin1,Gong Tengyun2

(1.School of P.E.,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350007,Fujian,China; 2.Department of Foreign Languages,Xiamen Xingcai College,Xiamen,361024,Fujian,China)

It’s a great progress of the invention of the right to learn in education.Compared to traditional right to education,the right to learn embraces the former-the right to learn passively via other peoples’ aids or even enforcement.Furthermore,it emphasizes more on the freedom of learning without any obstacles.The compulsory education period is the primary stage of learning during the teenagers’ lives in which the cultivation of awareness of the right to learn on P.E.will have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ir lifetime sports consciousness.On the basis of theoretical analysis,the content of the right to learn on P.E.of the compulsory education students is summarized in this article,including the right of equality,the right of choice,the right of using P.E.resource,the right of fair evaluation,the right to education subvention and the right of free expression.

compulsory education;the right to learn on P.E.;lifetime sports

2011-05-26;

2011-06-30

2010年福建省教育厅课题(JA10344S)。

汪君民(1975-),男,江苏赣榆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运动生理学、体育教育训练学。

G807.1

A

1672-1365(2011)04-0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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