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2011-11-23曾灿辉易璐薇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14期
曾灿辉 易璐薇
2010年7月21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了有关金融监管改革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下称新法案)。新法案提高了对大型金融机构、消费者信贷等的监管标准,扩大了监管范围和内容,这势必将对世界经济格局以及全球金融监管体制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而中国作为世界经济体系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也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内容
从新法案的内容上看来,美国将监管范围几乎扩大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各个角落。无论是监管框架和格局的设定,还是对金融机构业务的监管范围,新法案均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加强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新设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界定并处理威胁到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由财政部长担任主席,其成员包括10个有投票权的联邦金融管理者和5个不具投票权成员。当委员会认定某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对金融系统构成威胁后,可向联邦储备委员会提议对该机构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特殊情况下,该委员会甚至有权分拆大型金融机构,以维护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二、新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在美联储下新设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旨在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进入机构制定业务规范并对其实施监管。该机构虽然属于美联储系统,但具有独立的监管权力,且署长由总统直接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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