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
2011-11-21
老友 2011年9期
1.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是否可以计入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1992年2月《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3号)规定:
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2.如何发放离休干部一至两个月的生活补贴?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lO号)规定:
离休老干部按国发(1982]62号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1至12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离休前领取的奖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为离休的老干部,其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开始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月份发给。
3.中小学特级教师退休后,其特级教师津补贴是否照发?
1991年6月《人事部离退休司关于中小学教师退休时特级教师津贴能否计人退休费基数的复函》(人退司函[1991]5号)规定:
中小学教师在职期间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并享受特级教师补贴费,在退休时仍保持其称号和待遇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劳动人事部[1982]教计资字2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特级教师退休、病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作为计算退休费和病假待遇的基数;离休时有补贴费的,补贴费照发”。
4.教龄、护龄津贴是否作为计算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基数?
1986年9月《国家教委关于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基数的通知》([1986]教计字159号)规定:
凡原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职员离、退休时,可根据国家规定的离、退休生活补贴费的计算标准,将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生活补贴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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