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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聘后中止劳动关系是否适用经济补偿

2011-11-21杨学友

老友 2011年9期

杨学友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电服务公司从事会计工作。5年前我退休时,因单位缺这方面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而将我再聘留用。最近。我因身体不适,向公司提出中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我5个月的经济补偿。可公司却以我属于退休后再聘人员,不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为由,说我不享有经济补偿的权益。请问:公司的说法有法律根据吗?

读者:乔××

乔××同志:

公司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当办理退休。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所谓的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而达到退休年龄的老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尽管你是再聘留用人员,但却不能适用原来的劳动合同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开车撞伤老伴,保险公司应否赔偿/潘家永

编辑同志:

今年五一期间,退休后的老耿带着老伴自驾游。途中,因车开至狭窄路段时陷入坑中,老伴遂下车帮助老耿推车。谁知,老耿在加油门冲出坑时未控制好,车子一下子撞伤了老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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