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自然观”的差异及其对艺术的影响
2011-11-21刘国鹏
艺术评论 2011年10期
刘国鹏
刘国鹏: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所副研究员
就今天普遍使用的意义而言,“自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存在者之整体,即自然物的总和,在此意义上,它与“自然界”、“大自然”同义,后者则是指与人类活动和人工创造相对立的世界。事实上,当我们这样去定义“自然”的时候,我们其实是在谈论有关“自然”的观念,即“自然观”。从古至今,在中西哲学当中,有关自然的认识,即“自然观”从来都是有差异的,这也随之影响其各自的艺术态度和艺术表现形式。
一、中国传统哲学中之“自然观”及其对艺术的影响
“自然”在中文语境中之被作为名词使用,始于日本学者对于英语“nature”一词的译介,日本学者沟口雄三和华裔美籍学者刘禾的研究已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在此之前,“自然”在中国思想当中,向来都是被作为形容词使用的,如“自然而然”、“天然”、“本然”等。其最初的使用似可追溯至老子的《道德经》第二十五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此处的“道法自然”不可望文生义地理解为“道取法自然”,因为如此一来,似乎在道之上还有一个可效法的对象和本源——“自然”。按河上公本所注,“道法自然”乃是指“道性自然无所法也”,[2]魏晋玄学家何晏所言,“自然者,道也”,语与此同。显然,道家所言的“自然”,乃是指“道”之状态。
以上是从词源学角度来梳理汉语“自然”的起源,若是从今日“自然观”的哲学含义上来探究“自然”,则中国的自然观可以说始于“阴阳”、“五行”等学说。二者分别从本体论和宇宙论角度阐释了古人的“自然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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