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法制通考
——以土地制度变革为基本线索
2011-11-07周启梁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关键词:生态
周启梁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法制通考
——以土地制度变革为基本线索
周启梁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将土地制度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联系起来,并结合目前存世的各类古籍,可以证明: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法制经历了从西周时期相对完备到明清时期极度衰弱的演变过程,推动力则是土地所有制变革。秦汉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兴起,西周时期与土地原始国有制相适应的环保法制体系开始解体;隋唐时期,新的功能被弱化的环保法制基本成型;明清时期,与高度发达的封建土地私有制相适应,环保法制已经被极度“虚化”。
环境法制史;土地制度;演变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作为国家上层建筑,与生产力发展程度及社会生产关系相适应。中国古代以农耕为主要生产方式,因此笔者以土地所有制演变为基本线索,对西周直到明清的环境保护法制演变过程进行考察。
从西周直到明清,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总体上处于一个不断衰落的过程,这是从土地原始国有制到封建私有制的变化过程,国家生态环保责任弱化的必然结果。隋代和初唐时期,实施土地封建国有制,使国家的生态环保责任得到一定强化,然而却不能改变土地走向封建私有制的总体趋势,也就不能改变生态环保法制走向衰落的总体趋势。事实上,到明清时期,中国的生态环保法律制度已经被完全“虚化”了。
为便于表示,笔者称西周时期存在的为“显性”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而隋唐之后的为“隐性”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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