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规则视域的法律理解和解释
——“反对解释”命题的一个维特根斯坦式诠释
2011-11-07李锦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1年1期
李 锦
(湖南大学法学院,长沙 410082)
遵守规则视域的法律理解和解释
——“反对解释”命题的一个维特根斯坦式诠释
李 锦
(湖南大学法学院,长沙 410082)
“法治反对解释”命题的辩护策略是不充分的,但它提出了一个极有意义的学术问题,即如何看待法律解释的问题。“反解释”立场的一个消极主张是,否定法律解释的普遍性。基于维特根斯坦后期的哲学思想,一种新的反解释立场跃然纸上,它以强调法律理解和法律解释之分合来否定解释普遍性的观念。这种分合关系既强调了法律理解在法律实践中的基础性地位,又指出法律解释之于理解的寄生性和补救性。
反对解释;新立场;法律理解;法律解释
一、引言:“法治反对解释”意味着什么?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充斥着各种解释的时代。“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延至艺术领域,有充分证据显示,解释业已成为20世纪后半叶一个系统性的关键主题。”[1]在各种解释主义的理论影响下,法学领域内的“解释转向”(interpretive turn)俨然成为一种引领风潮的研究范式——它包含着以下3个基本主张:其一,社会实践和概念是解释性的而非语义学的,法律和法律概念亦不例外;①德沃金明确指出:“法律是一个解释性概念”,这一宣称显然表述了法律“解释转向”的基本主张,参见参考文献[2],第410页。其二,法哲学本身也是解释性的——最佳的法哲学乃是一种解释性的理论;其三,诸如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语义学理论,在被重构为一种解释理论后才能展现出最佳的理论样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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