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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吗?

2011-11-07袁俊杰

资源导刊 2011年9期

□袁俊杰

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吗?

□袁俊杰

案 例

睢县城内居民杨某欠周某债逾期未还,周某诉至法院,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责令杨某偿还欠款。杨某无力偿还,周某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杨某在县城内一片宅基(国有划拨土地)划出8米归周某管理使用,并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为周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分 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操作中,出现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土地登记的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书为周某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种意见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是当事人的私有财产,要转让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人民法院作为司法部门,虽然具有至高无上的司法审查权,但司法审查权不能代替政府的行政审批权,具体到本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经人民政府审批直接裁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合法的。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能直接为周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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