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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监管制度研究
——以麦道夫案为例

2011-11-04林玲玲吴燕来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基金

林玲玲,吴燕来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对冲基金监管制度研究
——以麦道夫案为例

林玲玲,吴燕来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2008年12月10日,在高额赎回资金的压力,麦道夫爆出他经营的公司不过是一场旁氏骗局,他也成为500亿美元损失的制造者,动摇了整个世界。目前,我国本土对冲基金尚处于萌芽阶段,但是立法上去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管措施,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麦道夫案的分析,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提出我国对冲基金监管制度的建议。

麦道夫;对冲基金;监管;建议

一 引言

在2008年12月10日以前,前纳斯达克交易所主席、70岁的博纳德·麦道夫是商界楷模,他于1960年成立的麦道夫投资证券公司的管理资金长年拥有两位数的回报记录,是全球顶级对冲基金、私人银行和超级富豪们衷心信赖的资金管理人,而在2008年12月10日,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各个投资者纷纷要求赎回资金,面对高额的赎回压力,麦道夫承认这不过是一场“旁氏骗局”(指以高额回报为吸引,筹集新钱弥补旧钱亏损的集资骗局),麦道夫成为500亿美元损失的制造者,动摇了整个资本世界的信用基础。

反映了对冲基金领域存在的监管漏洞、美国对对冲基金监管的放松以及如何加强国际对冲基金监管问题[1]。2009年的G20国峰会上,首次将对冲基金纳入了监管范围,同时承诺对拒不合作的“避税天堂”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使我们看到了各国对对冲基金监管的重视。目前,我国本土对冲基金尚处于萌芽阶段,但是立法上却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管措施,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麦道夫案的分析,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提出我国对冲基金监管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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