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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纵论两产妇引发的“拒绝签字”事件

2011-11-04策划本刊编辑部执行中国医药科学王光跃

中国医药科学 2011年1期
关键词:法律医院

策划/本刊编辑部 执行/《中国医药科学》记者 王光跃

专家纵论两产妇引发的“拒绝签字”事件

策划/本刊编辑部 执行/《中国医药科学》记者 王光跃

2007年11月,北京发生产妇“李丽云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3年后,同样因为“拒绝签字”这四个字,广东又爆医疗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各界的如潮热议。这两个医疗事件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医院究竟有没有责任?患方以及社会各界对于医疗机构的诘难乃至讨伐,是否真的昭示着医院在法律、道德以及职业操守等层面存在问题?

尽管已经过去3年多了,但2007年11月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丈夫拒绝签字,产妇母子双亡”事件,至今还未从人们记忆中淡去;不幸的是,2010年12月,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再次上演“拒签”事件。不同的是,这次是丈夫同意手术,拒签的却是“坚持要自己生”的产妇,但医院坚持行使医生处置权,强行为其实施了剖宫产。在此事件中,暴露出了病人的签字权与医生的处置权的冲突焦点。针对这一问题,多数人对医院的做法表示理解,但也有人表示质疑。

相隔3年的两个医疗事件背后,实际上潜藏着医务人员与患者以及患者家属之间的诸多责任、权利,乃至于法律问题。对此,本刊编辑约请长期从事医疗卫生法律工作的专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坦陈自己的观点。

王建东(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医务处处长)

近期广州发生的孕妇拒绝签字同意手术事件又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卫生部已经表示,医务人员在患者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征得患者家属同意,采取紧急措施,实施手术,是对患者生命权的充分尊重,履行了医务人员的义务,也是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符合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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