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渠道受新医改影响 今后要面临“四流”问题
2011-11-04耿鸿武
中国医药科学 2011年11期
耿鸿武
医药渠道受新医改影响 今后要面临“四流”问题
耿鸿武
随着我国医药行业的发展,医药渠道的变化也与时俱进。新医改进一步推动了医药渠道的变革,《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更是对医药渠道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我国的医药渠道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类。
1.经营方式。《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的经营方式,将药品的经营机构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其中批发是指以转售为主要目标的药品经营方式,销售对象主要为其他商业公司、医疗机构、药店、诊所等终端客户。零售是指以直接将药品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方式,药店、诊所等终端即采用此种方式。
在商业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只有这两种经营方式的划分。目前的流通企业、物流企业、配送企业等称谓,从法律上讲,严格的说是不规范的。
2.销售模式。目前的医药渠道主要有两种销售模式,一种是以调拨为目标,一种是以终端销售为目标,即分为分销和直销。分销指由生产企业将货物发至医药商业公司,再由医药商业公司将货物分销给二级医药商业公司,由二级医药商业公司将货物销售到终端。直销指由生产企业将货物发至医药商业公司,商业公司将货物直接销售到终端。
3.销售量和仓储规模。目前,我国实施的GSP标准将商业渠道划分为大、中、小三类。
大型医药商业指年药品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仓库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该类型企业多为规模经营(品种多、品种全),有广泛的商业分销渠道、较强的资金支持和物流能力,与多个生产厂家合作,易获得潜力产品经营,终端促销弱,配送能力强,多数属于混合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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