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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法不严密性

2011-11-02储陈城李继洋

关键词:销售消费者产品

储陈城,李继洋

(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2.哈尔滨市公安局民警培训中心,黑龙江 哈尔滨 150078)

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法不严密性

储陈城1,李继洋2

(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2.哈尔滨市公安局民警培训中心,黑龙江 哈尔滨 150078)

作为关乎国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律,刑法不仅要满足稳定性,同时也要具有最大程度的严密性。所谓最大程度的严密性指的是刑事立法必须综合考虑其他领域的基本原理,做到没有疏漏,使公平的精神渗透到立法的每一个细节之中。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规定上没有准确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差异性以及不同地区和不同时代的犯罪人危害程度的大小,从而使本罪缺乏严密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严密性;生产者;销售者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原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按照本罪的具体规定,凡是犯本罪的,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三个合乎法理的结论:第一、在其他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形下,无论是生产者抑或是销售者,销售金额相同(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基础上),则生产者和销售者将受到的同等的刑事处罚。第二、在其他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形下,生产者(销售者)在不同地区生产并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相同(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基础上),都将受到相同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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