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现状与前景
2011-11-02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浙江杭州311100
中国司法 2011年4期
陈 霞(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 浙江杭州 311100)■文
浅析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现状与前景
陈 霞(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 浙江杭州 311100)■文
Tentative Discussion on the StatusQuo and Prospect for Private Law Firms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在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该条款的设立,从国内来看,一方面改变了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一统天下的局面,另一方面也为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个人所)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全球来看,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也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做法。据统计,新《律师法》颁布前,全国7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为合伙所;而新律师法颁布后,个人律师事务所在全国都普遍呈现突飞猛进、雨后春笋般的发展态势,在近年来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中,有80%、90%都是个人律师事务所,余杭区至今也已注册了三家个人所。笔者从个人律师事务所产生的背景及原因入手,结合余杭区个人所的发展状况,分析个人所的发展前景。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现代律师制度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律师的权力,实质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是社会平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事业,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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