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1-10-30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1年5期
关键词:药品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食药监办〔2010〕142 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施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84 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安〔2010〕58 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部分最小包装印(贴)药品电子监管码的管理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食药监办〔2008〕153 号)附件中“药品电子监管码印刷规范”要求,对于产品最小包装体积过小、材质特殊或异型包装等特殊情况,无法在产品最小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品种,可在最小包装上一级包装加印(贴)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
具体品种由药品生产企业向市局提出申请,申请时请填写《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码加印包装调整申请表》(附件1),并同时提交该品种的批准证明性文件、最小包装设计稿(标明尺寸、材质等信息)、最小包装实样、拟赋码上一级包装设计稿(标明赋码后包装相关信息,包装规格)等相关材料,由市局审查同意后,进行确认。
二、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系统集成改造、条码扫描的督促和培训指导工作
各分局敦促药品生产企业做好生产线改造和与国家局系统平台的连调测试工作,引导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局的要求时限完成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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