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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新闻化”的要领

2011-10-27刘长风

新闻前哨 2011年8期

刘长风

报业竞争日益激烈,新闻题材的分类、记者的分工越来越细。法治新闻记者、法治新闻版面,就是分工细化的表现。分工越细,要求记者的专业素质越高。

近些年来,法治新闻记者的证据意识越来越强。但我们不难发现,即便是“照抄”司法文书,仍不时出现事实差漏,甚至引起纠纷、官司。

本文试图通过若干事例,说明司法文书“新闻化”过程中,记者必须注意的“抄写”要求。

一、准确与模糊

这里的“准确”,是指新闻表述尊重司法文书,保持客观、公正、冷静的态度。“模糊”是指在便于受众阅读的基础上,对司法文书作必要的概括。

司法文书“新闻化”过程中,对材料的转引、转述,必须做到准确,特别是人名、地名、单位名、数据等“敏感”新闻要素,一旦出现差错,极可能引起纠纷。

湖北一家报纸在一件司法文书“新闻化”过程中,因为作者的粗心大意,将文中原告与被告弄反,最后导致两方均找报社投诉。

司法文书“新闻化”,第一要务便是细心。“抄写”马虎,会留下诸多隐患。因此,我认为,准确是新闻化的基本功。

尽管我们强调司法文书新闻化的准确,但并不否认必要的模糊。这是媒体必需具备的政治素质,是保护受害人或当事人隐私的需要。

2004年,襄阳市原常务副市长赵某,因贪污受贿在荆州受审。某报记者依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新闻化”成一组稿件。在行文时,记者列举了数名行贿人员名单。凑巧的是,行贿者中有一人当时正在襄阳任职。此组报道虽没有事实上的差错,但因为点出了行贿者的具体姓名,引起当事人及组织人事部门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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