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功能区划分下的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策研究
2011-10-21常亚南
理论导刊 2011年5期
常亚南
(信阳师范学院经管院,河南信阳464000)
主体功能区划分下的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策研究
常亚南
(信阳师范学院经管院,河南信阳464000)
如何在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大背景下实现民族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当前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当前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供给能力总体偏低、供给不均衡和供给效率低、水平趋同等问题。文章从标准界定、范围界定、财政体制以及生态补偿机制等方面探讨了主体功能区划分下的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
主体功能区;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径
一、主体功能区与民族地区之间的关系
主体功能区的划分是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这必然与我国按照民族集聚而划分的民族地区产生重合和重叠,那么,二者之间是否有必然的相关性,也即,如何定位主体功能区和民族地区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主体功能区划分对民族地区究竟能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这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探讨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限制开发区域是指关系国家农产品供给和生态安全,不适宜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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