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问题探析①
2011-10-18盐城工学院宋永春
中国商论 2011年36期
盐城工学院 宋永春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以市场自律型监管体制为前提的除强制性披露(受法律法规以及公认的会计原则要求)以外企业自身主动披露的信息。该模式主张企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方式、程度等都应以公司所处的环境、条件为依据,政府不应直接干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由于这些信息对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企业资本成本,改善公司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因而备受投资者和会计学术界的关注。而我国对企业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在一些准则或规定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些准则或规定还存在许多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对我国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改善措施。
1 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1.1 能有效地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对于企业投资时,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披露出的信息往往不能满足投资人需要的信息量。企业向外界自愿地披露更多有关公司运营状况和发展的信息,这是一种有效的“信息传递”方式,这些有用的信息不但弥补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不足,更是降低了投资人的不确定因素。企业的市场价值和盈利空间得以更好地体现,有助于企业融资。
1.2 会计信息的披露能降低企业资本成本
投资界一直存在一种“投资行为论”,即在期望报酬率相同时,投资者倾向于低风险;在风险一致时,投资者倾向于较高的报酬,这很好地阐述了报酬和风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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