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后的新特点
2011-10-10买买提艾力肉孜
中国质量监管 2011年3期
■文/买买提艾力·肉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后的新特点
■文/买买提艾力·肉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月14日经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第549号令的形式修订公布,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与原《条例》相比具有较大的内容变化和时代特色。本次国务院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删除和增加的内容涉及三十七条,尤其是增加了以前根本没有的新内容。笔者经学习修改后的《条例》,并与原《条例》相互比较,收获很大,并提出以下个人见解。
修改前的《条例》于2003年2月19日经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第373号令公布,并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七章、九十一条内容。在过去6年当中,《条例》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为了满足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条例》内容的修改是必然的趋势。因为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殊设备,保证安全、经济地运行是关键所在。本次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较大的内容修改和增加,即增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一章,由原来的7章增加到8章,由91条增加到103条,删除3条,增加15条。尤其是首次对特种设备的“节能”要求列入《条例》当中。从这一点不难看出,所修改和增加的内容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
《条例》修改后的内容和特点如下:
1.特种设备的定义与类别中增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由原来的七大类增加为八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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