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动力机制、障碍与建议
2011-10-09李春艳李楠博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1年5期
李春艳,马 悦,李楠博
(东北师范大学 商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创新的起因和来源是多样而复杂的,创新主体的绩效不仅取决于自身的创新能力,还与其在创新体系中的功能定位有很大关系。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还是依靠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组织,这是关系到一国科技发展的战略性问题。企业是创新的主体,这是由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以及国民经济主体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是创新经济学赖以形成以及发展的基础。但中国由于处于转轨时期,创新主体出现了模糊的错位现象,所以,研究创新主体“回位”的动力机制问题,有利于创新主体的形成以及功能的发挥。
一、创新主体的历史演变和内涵
人们对创新主体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个体到组织的演变过程,在熊彼特时代,由于创新活动不是由市场需求驱动的,相反创新却引致了市场需求,产生了一个个新产业和新企业,如19世纪以来的火车、汽车、飞机、大炮,直到电影、电视、计算机、激光器等等。[1]因而熊彼特认为企业家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到了19世纪70年代后,那种以开发新领域,开辟新产业式的创新已不多见,而是越来越多地依赖于从顾客的实际需求中汲取灵感,越来越深入地渗透于管理的全过程之中,越来越趋于智能化,高技术化。因此,德鲁克认为,创新主体不仅是企业家,还包括管理者、技术人员,甚至普通员工,应该是多个创新主体。
随着创新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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