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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对策及建议

2011-10-09普诺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杨丽棉

财经界(学术版) 2011年1期
关键词:关联企业

普诺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杨丽棉

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对策及建议

普诺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杨丽棉

一、完善转让定价税制的立法

1、提升转让定价法律级次:应提升立法层级较低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使之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

2、加大对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我国的反避税制度规定来看,税务部门对避税行为只能进行税额调整,不能处以罚款。

3、增加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是产生转让定价的前提条件。我国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采用的是股权测定法和实际控制法。因此,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运用关联关系判定标准,拓宽关联关系适用范围,从只看股权关系和血缘关系,扩大到不拘形式(如个人与企业),只要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即属关联企业,另外,与避税地有交易的企业也应纳入转让定价的调查审计范围。

4、明确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不少国家在转让定价税收立法中有一个重要突破,即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即如果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处理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就应认为税务部门的判决是正确的,就可以认定企业有避税行为,按规定进行补税。

5、完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一是将国际上新出现的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率法等利润法作为现有方法的补充;二是借鉴OECD的公平交易值域法,细化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三是对各种调整方法要作进一步细化,详细说明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优缺点等,并可列举方法如何使用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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