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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外部约束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证研究

2011-10-09代中强张二震

中国软科学 2011年4期
关键词:位数知识产权样本

代中强,张二震

(1.集美大学 财经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2.南京大学经济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经济发展、外部约束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证研究

代中强1,张二震2

(1.集美大学 财经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2.南京大学经济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世界样本的实证研究发现,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之间的关系不是传统文献中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呈现右偏的“S”型关系。具体而言,对于发展中国家,两者之间存在“U”型关系,而发达国家则是倒“U”型关系。同时发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由于受到诸多外部约束,其知识产权制度变迁体现出强制性变迁的特征;而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变迁则更多地体现出内部自发的诱致性特点。具体而言,FD I存量、进出口贸易和虚拟变量WTO等外部因素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选择产生了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分组回归结果表明,进出口贸易、教育和虚拟变量WTO对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在统计上并不显著。针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分位数回归结果显示,人均 GDP、进出口贸易在低分位数水平上显著;FD I存量在分位数中端水平上显著;教育水平和虚拟变量WTO在所有的分位数水平上显著。

知识产权;人均 GDP;分位数回归;面板数据

为解决智力成果的外部性及由此产生的供给不足问题,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一定的垄断期限以补偿其研究开发成本,从而实现一国知识积累和技术进步,长期将促进一国经济的成长。Nordhaus(1969)[1]撰文指出,专利保护垄断期限取决于创新所获得的静态利益与技术垄断产生无谓损失之间的权衡。Deardorff(1992)[2]研究表明,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其所有者均为国内企业或个人,因此他们是知识产权垄断利润的获取者。尽管整个社会承担了一定的无谓损失,但由于国内技术所有者能够得到预期回报,其继续创新的动力是充足的。但在开放条件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除了给本国的技术所有者带来垄断利润外,FD I所带来的外国技术同样也可以受到本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因此他们也可以获取垄断利润。从这点上来说,开放条件下政府制订知识产权政策的动力机制比封闭条件下要复杂得多。在封闭条件下,政府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取决于国内自主创新集团和消费者集团之间的博弈;而在开放条件下,政府在进行选择时,需要考虑社会无谓损失、外国技术研发者在本国所获得的垄断利润、本土企业模仿外国技术的愿望、国内对 FD I的偏好强度、国外在东道国技术的先进程度以及国内消费者利益等因素。这些因素中,既有可能弱化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可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从而造成政府在选择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时的心态极为复杂。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开放条件下其社会福利损失完全可能高于封闭条件。一方面,既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来吸引外资以发展本国经济,另一方面又希望弱化知识产权保护以降低本土企业的模仿成本。同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外资技术可以在东道国内获得高额垄断利润,而这又会损害国内消费者利益。当今世界已经步入全球化时代,因此,研究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背后动力机制非常有必要。

一、文献综述

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推动下,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潮流。那么,世界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后动力机制是什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上是否存在差异?这些是本文力求解答的问题。首先,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对该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选择产生影响。Chen和 Puttitanun(2005)[3]利用 GDP来反映一国技术水平的高低,解释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决策机制。他们假定本国 (发展中国家)存在两个部门:进口部门和本土部门。在进口部门中,存在一个北方 (发达)国家的出口企业和与其竞争的发展中国家企业;而本土部门也有两个企业存在,但均为本国企业。北方国家的出口企业由于拥有先进的专利技术,其产品质量等级高于国内进口替代企业,该进口替代企业通过模仿北方国家企业的技术来提升产品质量。而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影响本国进口替代企业的模仿成本;同时本土部门也存在一个技术先进的企业和技术相对落后的企业,技术落后企业的模仿成本也取决于该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两个部门间的博弈使政府决策变得较为复杂,他们利用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方法导出发展中国家的人均 GDP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之间存在“U”型关系,即在经济发展初期,伴随着经济增长,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实行弱保护;当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超过某一临界点时,伴随着经济的增长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不断提高,该文后面的经验研究也证实这种关系的存在。

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产生的垄断等问题也引起了学者的关注。兰德斯和波斯纳 (2005)[4]指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如拒绝许可、搭售和价格歧视等以及利用专利联合限制竞争将使社会福利损失扩大,需要制定反垄断法来限制这些行为。另外,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甚至影响到人类的基本伦理道德①例如有名的哈佛鼠——经过基因改造的肿瘤鼠,在上个世纪 80年代被哈佛大学研究团队开发出来后,很快在美国申请到专利。但当研究人员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却引起了 17个宗教团体和动物保护组织的不满,他们认为这严重违反了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准绳。。这些问题都是在经济足够发达情况下遇到的,因此,我们有理由推测在发达国家可能存在较为强大的反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的势力,并可能影响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确定。

在封闭条件下,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力主要来源于该国内部创新主体,当创新者积累到一定程度,将通过其代理人向政府诉求以获得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而这个承诺主要是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变迁实现。而政府就在满足创新主体的要求以及消费者对垄断的忍受程度之间进行权衡以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影响一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因素变得相对复杂。除了内部因素外,外部约束如 FD I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的趋势等也积极影响着一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选择。在全球化时代,FD I几乎渗透到世界的每个角落,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而 FD I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也存在莫大的关联。Lee和 Mansfield(1996)[5]从微观层面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他们对美国 100个跨国公司的问卷调查发现,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弱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直接的影响。Tobiason(2004)[6]利用美国在世界 50个国家的跨国公司跨年度样本研究表明,在考虑不同制造业部门的特殊性后,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跨国公司的FD I行为。国内学者杨全发、韩樱 (2006)[7]通过构建一个由三方参与的两阶段动态博弈模型发现,对于东道国政府而言,提供适度且有效率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不仅可以增加 FD I的流入量,而且可以引进较为先进的技术,通过降低成本和提高产量,从而实现东道国的福利最大化。据此可以推测,FD I将通过一定媒介对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产生影响。

影响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选择的另外一个外部约束就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潮流的影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加强可以从 TR IPs协议看出端倪。而该协议需要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就知识产权保护享有与本国国民一样的待遇 (Grossman and Lai,2004)[8],一国想要加入WTO,必须对本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修改以适应其要求。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加入WTO就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就是美国的“特别 301条款”,该条款的核心是以双边谈判和贸易制裁的方式迫使其他国家或地区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准许美国的知识产权产品进入其市场。(李明德,2000)[9]依据该条款,每年由美国贸易代表发布“特别 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就相关国家和地区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行评级并依次分为:重点外国、重点观察名单、观察名单。特别是被列入重点外国和重点观察名单的国家和地区,遭受美国贸易报复的可能性较大,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一般都会改进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有关的法律和政策①以中国为例。1991年,美国根据其《综合贸易法》中的“特别 301”条款将中国列为“重点”国家,以对中国实施贸易报复为威胁,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1992年中美达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其内容主要有:(1)中国政府修改专利法,将专利保护范围扩展到化学药品产品;(2)中国政府严格限制专利强制许可;(3)加入著作权国际公约。1994年,美国重新提起对中国的调查,要求中国建立完整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以及开放知识产权产品市场。1996年,美国贸易代表公布根据“特别 301”条款的年度审查报告再次将中国列为“重点国家”,从而引发中美第三次知识产权谈判。其中二次和三次都是对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问题给予重点关注。。

开放经济条件下,进出口贸易也可能成为一国决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重要因素。Chen和Puttitanun(2005)[3]认为,进出口贸易对于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有可能产生强化影响,也可能产生弱化影响。一方面,一国国家越开放,越有可能受到国际趋势的影响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更多的进出口贸易意味着一个国家更有可能接触先进的国外技术,这会诱使一国采取低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与 Chen和 Puttitanun的结论有所不同,Yang Lei(2007)[10]认为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南北技术转移并减少南方国家公司的边际生产成本,这提高了南方国家出口部门的竞争力,促进其增加出口。同时,他进一步指出,具有较高吸收能力的南方国家能够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受益,而吸收能力弱的南方国家福利受损。

本文将实证探讨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选择的背后动力机制,其目的在于分析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除上述文献中提到的经济发展、FD I、进出口贸易、WTO、美国特别 301条款等因素外,本文还考虑了教育和经济自由度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二、模型、数据与方法

(一)变量及数据说明

本文的解释变量为知识产权保护指数,用 ipp表示。ipp指数用来衡量各国法律制度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度。本文利用 Park和 Ginarte(1997)[11]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该指数以各国专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为依据,设定专利覆盖范围、参加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情况、侵害专利的限制、执法措施以及保护期限五大指标,共含有 17个子指标,通过各子指标的得分得到大指标的得分,然后将各大指标相加得到各国相关年份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考虑到其他变量数据的完整性,本文从作者的数据库中选取 90个国家的 1990、1995、2000、2005年的样本①由于数据的限制,西班牙和瑞典的 2000年和 2005年数据缺失。。

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为人均 GDP,考虑到各国的可比性和数据的可获得性,选取以购买力平价衡量的人均现值 GDP,以美元作为计价单位,数据来源于UN统计数据库。考虑到外资累积作用对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影响,所以,本文选取外商直接投资存量 fdistock作为控制变量,并以百万美元作为计价单位,数据来源于 UNCTAD统计数据库。trade代表一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以百万美元作为计价单位。edu为教育变量,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利用各国中等教育毛入学率来替代,数据来源于 UN数据统计库。efw为一国经济自由度,该指数由美国卡托研究机构所利用调查、案例分析和专家座谈得出。经济自由度指数的测算包括五个指标:政府的规模 (支出、税收和企业)、法律结构和财产权的安全性、使用稳健货币的权利、对外贸易的自由度以及对信贷、劳工和商业的管制情况。这五个主指标中又包括 21个分项指标,每个分项指标得分为 0到 10之间,平均得到五个主指标的得分,将五个主指标进行平均,即可得经济自由指数。wto为虚拟变量,加入 WTO之前被赋值为 0,加入 WTO之后赋值为 1。n301为美国利用“特别 301条款”给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施加影响的程度变量。在美国“特别 301条款”中,根据各国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将各国区分为重点外国 (priority foreign country)、重点观察名单 (priority watch list)、观察名单 (watch list)。同时,为监督外国执行所达成的协议,美国专门在其《贸易法》中设置“306条款”,以确保该外国执行相关的贸易协议。因此,被列入 306条款监督(Section 306 monitoring)的国家也说明其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已经引起美国的极大关注。赋值情况如下:被列为重点外国或“306条款监督”的国家赋值为 4,重点观察名单赋值为 3,观测名单赋值为 2,其他国家赋值为 1。1990和 1995年各国的赋值数据依据来源于李明德 (2000)[9]中附表3,2000和2005年的赋值数据依据来源于美国贸易代表相关年度的“特别 301条款”的年度审查报告。模型变量的统计性描述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说明及统计性描述

续表1

(二)实证方法选择

与其他相关文献一样,我们同样可能会遇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测度误差和模型内生的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不同的文献提出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度方法。例如 Rapp(1990)[12]、Ferrantino(1993)[13]、Sherwood(1997)[14]、Lesser(2001)[15]、Tobiason(2004)[6]等。但相对来说 ,Park和 Ginarte(1997)[11]提出的测度方法相对更完善一些,而且被其他相关实证文献引用的更多些①针对 Ginarte和 Park(1997)创设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测度指标,一些学者也提出了质疑。例如,Fink等(1999)指出该指标没有考虑各国知识产权的实际保护情况。[16]。对于模型内生性问题,我们可以通过选择适当的工具变量来解决。本文利用 5岁以下人口千人死亡率作为 GDP的工具变量。一般来说,5岁以下人口的死亡率与一国的 GDP越高具有较高的相关关系;而且该变量不会受到模型中其他变量和误差项的影响,因此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工具变量②Fink等 (1999)指出,由于在考察的时间范围内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变化不大,故内生性问题可能并不严重。例如,2000年世界样本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均值为 3.22,而 2005年才为 3.48。。该工具变量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库。根据以上分析,本文实证研究主要采用工具变量的 2SLS估计方法。

(三 )模型设定

为保证模型设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首先将对数 ipp和对数人均 GDP的散点图画出并进行初步拟合。根据样本中 67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两变量散点拟合图发现,人均 GDP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间存在“U”型关系。这进一步证实 Chen和Puttitanun(2005)[3]实证模型的合理性。因此,在后面针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分组回归中,需要引入对数人均 GDP的二次项来表现“U”型关系这一特征。而样本中 23个发达国家的两变量散点图则显示:人均 GDP和知识产权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拟合结果可以较好地印证前节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特点的推测。因此,在发达国家的分组回归中,也需要引入对数人均 GDP的二次项来反映两者之间的倒“U”关系。在整体样本回归过程中,需要同时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U”型关系和发达国家的倒“U”型关系;而且,由于发达国家的人均 GDP和对数 ipp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故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于图的左下角,而发达国家主要集中于图的右上角。因此,整体样本中体现出右偏的“S”型关系,而这种关系是否存在,必须在模型中引入对数人均 GDP的三次项进行判断。

根据前面的理论分析,结合对数人均 GDP和对数 ipp的散点图,本文的对数实证模型如下:

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组样本,对数实证模型为:

lnipr=f(lngdp,lngdpsq,lnfdistock,lntrade,adu,efw,w to,n301)

对于世界混合样本,对数实证模型为:

lnipr=f(lngdp,lngdpsq,lngdptri,lnfdistock,lntrade,adu,efw,w to,n301)

其中,lngdpsq为对数人均 GDP的平方值,lngdptri为对数人均 GDP的立方值。各解释变量的预期符号如表2所示:

表2 解释变量的预期符号

三、实证结果分析及讨论

利用 Stata9.0软件进行实证分析,其结果如表3所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分组样本的实证表明,人均 GDP和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之间存在正“U”关系,即在人均 GDP较低时,意味着该经济体内部从事创新等智力活动的人也较少,其内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力不足,而对于低成本模仿国外先进技术的愿望更为强烈,因此初期随着人均 GDP的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会有所下降。而当人均 GDP超过临界值后,国内从事创新活动的人数增加,创新水平和数量已经积累到一定程度,这些都是加强知识产权产权保护的重要动力。因此,达到这个临界点后,随着人均 GDP的增加,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将不断提高。这个结论与 Chen和 Puttitanun(2005)[3]的研究一致,但在发达国家并不成立。发达国家分组样本的实证表明,人均 GDP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倒“U”关系,这是以往国内外相关文献中没有发现的结论。倒“U”型意味着,在发达国家,伴随着人均 GDP的增加,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但当人均 GDP达到足够高的程度,人均 GDP的增加反而会弱化知识产权保护。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结论完全不同呢?我们认为,随着发达国家人均 GDP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知识产权导致的垄断日益为发达国家消费者利益团体所诟病。而在发达国家,消费者势力相对较强,其代理人会游说政府对知识产权过高保护加以限制。同时,由于知识产权客体范围的不断扩张,一些新的保护客体涉及到伦理道德的范畴,可能对人类未来发展造成相当大的影响,而这也会引发国内相当多的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无限扩张的忧虑。这些因素累加起来,会使得当发达国家的人均 GDP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反而有可能弱化知识产权保护,但这些弱化只是在已经很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洒进一些沙子而已,不可能退步到发展中国家的平均保护水平。

表3 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因素的回归结果

综上所述,如果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作为一个整体,其人均 GDP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右偏的“S”关系,即知识产权保护和人均GDP之间满足三次函数关系。因此,为保持模型的估计的可靠性,我们在世界混合样本中,引入人均对数 GDP的立方变量。样本总体回归结果支持右偏的“S”关系。2SLS估计结果表明,人均 GDP的第一个拐点在人均 GDP=2322美元 (lnGDP=7.75),第二个拐点位于人均 GDP=15678美元(lnGDP=9.66)。即经济体在人均 GDP小于 2322美元的情况下开始经济发展,此时 GDP的增加会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降低;当人均 GDP越过2322美元的拐点,没有到第二个拐点 15678美元前,人均 GDP的增加会促进经济体内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当人均 GDP达到 15678美元后,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反而会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降低。以 2SLS回归系数为基准,解释变量中除对数人均 GDP外,其他解释变量均以统计性描述中的均值代入方程计算,并合并到截距项中,得到知识产权保护和人均 GDP的函数关系为:

lnipr=48.5955-16.8126lngdp+1.9542lngdpsq-0.0748lngdptri

利用 Stata10.0软件将上述一元三次函数进行模拟得图1。如图1所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人均 GDP之间呈现右偏“S”型关系,人均 GDP在世界混合样本中的分布大致在 6.8至 10.8之间,所以只画出这段区间的图形。

图1 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根据整体回归样本的 2SLS模型估计结果显示,FD I存量增加会导致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当 FD I存量增加 1%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约 0.026个百分点,这与我们的预期一致。跨国公司需要东道国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当地企业低成本的模仿行为。若东道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没有达到跨国公司的预期,他们将采取例如出口等替代措施,或另寻知识产权产权保护符合要求的目标东道国。同时,FD I存量越大,越有可能形成一个利益集团向东道国政府施压要求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当然,也可以利用母国政府力量,通过政府间谈判来加强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对外直接投资 (OFD I)较少,所以对外施加压力要求其他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力较小;发达国家居于世界对外直接投资的主导地位,他们在推动加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上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 TR IPs协议中看出端倪。

世界样本中工具变量 2SLS回归结果显示,贸易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影响为正。进出口贸易额每增加 1%,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增加约 0.05个百分点。一国进出口贸易额越大,说明该国与世界的联系越紧密,在全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下,越开放的国家越有可能受到这种趋势的影响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实证研究结果也正好表明了这一点。但分组回归的结果显示,在发达国家进出口贸易额的增加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不显著。这是因为,发达国家是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的推动者,开放程度的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推动者的影响有限。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分组回归结果显示,进出口贸易能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在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可以从国外进口产品中实施“反向工程”低成本地模仿生产,从这点而言,对外贸易会诱使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弱化知识产权保护。但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是发达国家,由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使得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出口贸易不断遭受知识产权侵权诉讼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知识产权调查数据库资料显示,从 1972年美发起第一起知识产权调查开始,至 2009年 12月底,美国共发起 696起调查。其中针对中国大陆地区就达 105件,占比 15%,而且这些案件中有 91起是 2002年以后发起的,占全部对华案件总数的 86.7%。。为避免被起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被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在对外贸易上,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是矛盾的,最终的结果要看哪种势力占上风;本文的回归结果显示,后者占上风。

WTO的成立促进了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世界样本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一国加入WTO使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提高约 20%。但是就发达国家样本而言,加入WTO并没有引起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而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言,加入WTO使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提高 39.44%。这是因为WTO中 TR IPs协议制定的主要推动者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具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在WTO成立以前其保护程度已经较高,他们是利用WTO“诱使”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在发达国家样本中,其WTO的统计显著性检验没有通过,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普遍的保护水平低于 TR IPs协议的规定,加入WTO必须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适应WTO的要求。

提高教育水平促进了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世界样本显示,中等教育毛入学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约 0.42个百分点。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分组回归系数存在统计显著性上的区别。发达国家的中等教育毛入学率非常高,其增加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际效用已经微乎其微,所以在回归结果中发现,发达国家的教育水平的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在统计上是不显著的。而发展中国家的中等教育毛入学率平均较低,其增长带来的边际效用不容忽视,从发展中国家样本来看,其教育水平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 0.46个百分点。教育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及作用在发展中国家还是比较明显的;而且,教育水平的提高通常伴随着一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和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不断加强,从而促进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回归结果显示,美国实施“特别 301条款”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在不同的样本中差异很大,这个现象很令人困惑。众所周知,被列入美国“特别 301条款”或者“306条款监督”都是美国认为没有有效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国家,这些国家如果没有就知识产权保护和美国达成一致意见,美国将实施贸易报复。因此,为避免和美国发生贸易冲突,被列入重点外国或重点观察名单的国家或多或少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都有所加强。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对于发达国家影响显著,但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却不显著。我们通过观察美国贸易代表公布的年度“特别 301条款”审查报告看出,欧盟、拉丁美洲国家以及一些亚洲国家和地区是其主要的控诉对象。但回归样本中包含许多非洲国家,由于非洲与美国之间的贸易额并不大,故知识产权侵权对美造成的伤害较小,没有必要大动干戈对非洲国家动手。

回归结果显示,经济自由度指数 (EFW)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影响系数均没有通过统计显著性检验。经济自由度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不存在统计意义上的关系,这并不难解释。因为构成自由度的指标中,政府的规模、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几乎没有什么影响,而立法结构对产权的态度和国际贸易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可能是相反的。

本文研究发现,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国内自主创新力量的集聚,而对外贸易、WTO等外部因素对其没有什么统计上的影响,所以,可以认为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变迁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而发展中国家则不同,尤其是一些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在模型中就是其经济发展水平位于第一个拐点前后的发展中国家①在 67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中,有 29个国家的 GDP均值没有超过第一个拐点:2322美元。,其国内的自主创新力量还不够,但是外部力量如对外贸易、FD I以及WTO等因素都对知识产权制度变迁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变迁带有一定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特点。而且,代中强等 (2009)[18]进一步认为,这种制度安排会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现出“强名义保护、弱实际保护”的特点。

四、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进一步讨论

样本的统计性描述显示,发展中国家内部存在巨大差异。因变量——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分布范围非常广:从 0.59到 4.54;高保护水平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甚至已经达到与发达国家相当的保护水平。基于此,本文采用分位数回归方法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样本进行进一步考察,其目的在于探讨发展中国家内部差异将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何种影响。陈建宝等 (2008)[19]指出,分位数回归是利用自变量和因变量的条件分位数进行建模,与其它的均值回归相比,能充分反映自变量对于因变量的分布的位置、刻度和形状的影响,可以有效观测尾部特征情况。对于分位数回归方法的详细讨论,见 Koenker和 Bassett(1978)[17]等著述,本文限于篇幅不再赘述。分位数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人均 GDP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影响在10%、25%和 50%的水平上显著。通过对数人均GDP和对数人均 GDP平方前的系数符号,可以看出在这些分位水平上的发展中国家人均 GDP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之间存在“U”型关系。具体来看,10%分位数水平上的“U”型曲线拐点位于人均GDP=5219(lngdp=8.56)美元处,25%和 50%的分位数回归的拐点分别位于人均 GDP为 5064(lngdp=8.53)和 5597(lngdp=8.63)美元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分位数 75%和 90%的水平上对数人均 GDP及其平方的回归系数不显著,这说明当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达到较高水平后 (一般来说,此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 GDP也较高),人均 GDP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之间的趋势也有与发达国家趋同的趋势,只不过系数在统计上不显著而已,这进一步强化了发达国家分组回归的结果。

从分位数回归模型的结果来看,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只有在 50%和 75%的水平上显著,其系数平均在 0.04左右。这表明对中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来说,外商投资存量水平的提高可以显著促进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从表4可以看出,50%和 75%的分位数水平的系数分别为 0.0359和 0.0416。而分位数水平处于两端水平时,外商投资存量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在统计上不显著。其原因可以解释如下:在低分位数水平上,知识产权保护处于较低水平,而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带来的是低 FD I存量水平,较低的 FD I存量还不足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处于中端水平时,FD I存量已经积累到一定水平并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成长的重要因素,要促进带有先进技术的 FD I进一步流入,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必须提高。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水平处于高端水平时,FD I存量水平的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又变得统计上不显著。出现这个结果可能的原因有:发展中国家消费者利益团体日趋成熟,并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而产生的垄断批评日益强烈;同时,发展中国家此时经济发展水平已经较高,对于利用外资发展国内经济的依赖的意愿已经降低,甚至开始担心外资会对国内企业的成长和技术进步产生阻碍。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其满足外资的强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欲望并不强烈。而且,即使发展中国家此时并不能完全满足外资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外资也不会轻易离开发展中国家,因为集聚效应、发展中国家巨大的市场潜力、廉价的要素价格等都是吸引外资的重要因素。

进出口贸易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影响在10%水平上显著。前已述及,进出口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模棱两可:一方面,进出口贸易的增加意味着一国开放程度的提高,开放程度的提高会促进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进出口贸易的开展意味着一个国家更有可能接触先进的国外技术,通过“反向工程”低成本模仿的动机会诱使一国采取低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但低成本模仿的产品出口贸易量较大的情况下,又容易遭受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分位数回归结果显示,10%和 25%的水平上回归系数系数从 0.0848降为 0.0463。说明在低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水平上,进出口贸易增加可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但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边际递减。而在 90%的高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进出口贸易每增加 1个百分点,可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 0.03个百分点。综合来看,进出口贸易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边际影响随着分位数水平的提高呈现出先递减后递增的趋势。

虚拟变量WTO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在所有分位数水平上都显著,并且其系数均为正值。系数的数值变化从 10%水平上的 0.3652上升到 25%水平上的 0.4232,此后开始下降一直到90%水平上的 0.2642。这说明,虽然加入WTO对发展中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产生正向影响,但不同分位数水平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加入WTO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影响存在差异。分位数水平较低意味着该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加入WTO之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而加入WTO必然导致这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幅度更大。

经济自由度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在各分位数回归水平上均不显著。正如前面分析指出,构成经济自由度指数的指标体系中各因素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存在对立矛盾,故整体来看经济自由度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不显著。而针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分位数回归结果进一步强化了这个结论。

教育变量在所有分位数水平上的回归结果均显著。其对知识产权强度的影响系数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具体来看,系数在 25%分位水平上达到极致为 0.0071,其后开始逐步下降直至90%分位水平的 0.0038。分位数回归结果告诉我们一个有意思的现象:针对不同分位数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教育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边际影响呈现倒“U”分布 (先递增后递减)。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时,教育水平的边际增加会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显著提高;而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达到一定的水平后,教育水平的边际增加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影响则出现递减的趋势,这可以通过 50%、75%和 90%的分位回归系数看出端倪。而且,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边际递减趋势将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持续下去,这个我们可以从发达国家样本结果回归发现:教育水平的提高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在统计上是不显著的。

美国的“特别 301条款”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在所有分位数水平上都不显著。与前面的分析一致,由于样本中含有许多非洲国家,而大部分非洲国家和美国的经贸往来关系并不密切,因此美国贸易代表发布的“特殊 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几乎没有涉及非洲国家;且各种分位数水平上都有非洲国家的存在,所以导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分组样本中该因素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不显著。

表4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分位数回归结果

续表4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利用 90个国家样本探讨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选择 (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背后逻辑。分别利用世界混合样本、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以及发达国家分组样本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由于受到诸多外部约束,其知识产权制度变迁体现出强制性变迁的特征。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的重大差异性,对其利用分位数回归方法做了进一步分析和讨论。本文的经验研究表明:

就世界混合样本而言,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呈现右偏的“S”型关系。具体说来,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言,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间呈现“U”型关系;而对发达国家而言,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分位数回归结果显示,人均GDP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影响在 10%、25%和50%的低分位数水平上显著,同样也呈现出“U”型关系。进出口贸易 (开放程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影响为正。针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分位数回归结果显示,进出口贸易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影响在 10%低端水平上显著。混合样本回归结果显示,FD I存量的增加将促进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而分组回归的结果表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 FD I存量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为正,但分位数回归结果显示只有 50%和 75%的水平上显著。混合样本回归结果显示,教育变量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为正。但发达国家的分组回归结果显示,教育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在统计上并不显著。分位数回归结果显示,教育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为正且在所有分位数水平上都显著。混合样本回归结果显示,贸易自由度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在统计上并不显著,而虚拟变量“特殊 301条款”在大多数的模型中并不显著。进一步地,针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分位数回归结果显示,在所有分位数回归水平上,贸易自由度和“特殊 301条款”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均不显著。加入WTO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为正,而发达国家的影响在统计上并不显著。而分位数回归结果显示,在所有分位水平上,加入WTO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影响为正,但呈现出先增后减的趋势。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已经突破图1中的第一个拐点,而这个阶段国内自主创新力量开始积聚。因此,我国要真正实现从模仿创新到自主创新的跨越,必须使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立法 (名义保护)已经非常严格,但实际保护还不够。当务之急是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强化知识产权实际保护。但实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会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外资企业的垄断力量加强,技术外溢的可能性降低,更有利于其垄断利润的获取。更可怕的是,跨国公司可能会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安排来限制中国内资企业的自主研发。因此,需要在加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对于知识产权可能导致的垄断问题要保持高度关注,而后者则是我们明显薄弱的环节。知识产权反垄断必须要先行,与加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一起促进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没有合适的替代变量,本文没有考虑国家文化信仰因素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同时本文的因变量是根据各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计算得来的,没有考虑执法力度等实际保护因素,因此实际上是名义保护水平。进一步的研究需要建立指标体系来测算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并研究其对社会福利、FD I以及技术转移等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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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实证样本涉及的国家和地区

续表1

附图1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数人均 GDP与对数 ipp散点图

附图2 发达国家对数人均 GDP与对数 ipp散点图

附图3 世界对数人均 GDP与对数 ipp散点图

(本文责编:润 泽)

Empirical Analysis of Econom ic Development,External Restra in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DA I Zhong-qiang1,ZHANG Er-zhen2
(1.School of Finance and Econom ics,Jimei University,Xiamen361021,China;2.School of Econom ics,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210093,China)

We use the world sample and find the relationship bet w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strength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not simply linear but dextral S-shaped.This empirical study shows that FD I stock,trade,education and dummy variableWTO have an active effecton intellectualproperty protection.Simultaneously,the develop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rangements taking on compulsive characteristic due to external restriction.For developed countries,there is the induced characteristic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rangements.Specifically speaking,FD I stock,trade and dummy variableWTO have an important impact on developing countrie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but these factors don’t influence the developed countries.Regression for developed countries shows that trade,education and dummy variableWTO have no impactson intellectualproperty protection.Quantile regression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trade,per capita GDP and FD I stock promo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different quartile level.

intellectual property;per capita GDP;quartile regression;panel data

F115,F120.3

A

1002-9753(2011)04-0054-14

2010-09-13

2010-12-13

本文获得 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外贸顺差问题研究》(批准号:08AJY004)资助;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JA09154S);同时获得集美大学科研基金项目《外部约束、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与我国自主创新道路研究》(2009Q07)资助。

代中强(1978-),男,湖北荆州人,集美大学财经学院讲师,南京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博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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