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三资企业法的关系规则冲突及解决
2011-09-28刘秋霞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12期
刘秋霞
1993年诞生了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需要,《公司法》又经历了1999年的第一次微调和2004年仅仅删除一款的小幅修订以及2005年的大刀阔斧的变革。《公司法》与时俱进,不断走向成熟,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公司实践。
三资企业法包括1979年颁布(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颁布(2000年修正)的《外资企业法》和1988年颁布(2000年修正)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他们的实施细则,这三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对调整外商在我国境内的投资起到了重要作用。
外国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不仅要适用三资企业法,也要适用《公司法》,即我国采用“双轨制”外资立法模式。而事实上,《公司法》与三资企业法存在不少不兼容甚至矛盾之处,三资企业法本身也有诸多流弊,如存在很多重复规定。而有关外资法规定的清晰明确与否是投资环境良好与否的重要标准。因此,为了优化投资环境、更好地吸引和规制外资,需要改进有关外资的立法以实现外资法与《公司法》相协调、体系简明统一、内容科学合理,但这也不是短期内能够实现的。本文仅仅致力于在现有法制下,进一步梳理《公司法》与三资企业法的关系、明晰其冲突与解决(即法律适用),希望有助于更好地利用既存法律、发现其不足、找出完善之法。
《公司法》与三资企业法的关系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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