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011-09-28孙秀花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12期
孙秀花
讨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界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具体来说:
一、 收到补价的企业:
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或:收到的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25%。
二、 支付补价的企业:
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25%,或:支付的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25%。
总之,补价的比例=补价/较高一方的公允价值。补价比例高于25%(含25%)的为货币性资产交换,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规定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根本性问题是:换入资产如何计价以及是否确认损益。换入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就确认交换损益,而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价则不确认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首先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其次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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