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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王朝的棍棒政治

2011-09-27陈正贤

文史天地 2011年9期

陈正贤

有明一代政治上有许多特色,廷杖是其中之一。所谓廷杖,就是在朝廷上打人的屁股,被打者是那些犯了“错误”的臣僚,准确地说是那些因谏诤而触怒了皇上的臣僚。廷杖这种野蛮手段,明以前已经出现,但只是偶一为之,并非常例。明朝皇帝“踵事增华”,习以为常地把它运用于朝廷政治生活中,借棍棒来解决君臣之间的矛盾争端,使得专制王权变得更加狰狞可怖。臣僚有错或者有罪,降职罢官乃至充军杀头,属于正常情况,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该怎样就怎样,虽然在很多时候也得看皇上的脸色行事,但形式上毕竟还是“公正”的,唯独这廷杖却没有这么多讲究,皇上恼怒了随时可以实施。从这一点说,廷杖不同于一般的国法,而更像是一种家法,与封建家庭中父母对子女实施棍棒教育属于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父母对子女实施棍棒教育是为了让子女好,自家的孩子也不免手下留情,而皇上的廷杖只是为解气,执行人又多是视朝臣如寇仇的宦官。

杖刑是古代刑罚之一,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据有关资料记载,杖刑作为刑种始自东汉,至隋代才把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一起列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杖刑一般用于两种情况,一是作为一种刑罚,施之于已定罪犯;一是作为一种刑讯逼供手段,施之于嫌犯。不论哪一种,对象都是犯法或者疑为犯法的人,施行者是兼有司法职能的官府衙门。明代政治生活中的廷杖与一般杖刑不同,它的对象不是违法犯罪分子,而是朝中的臣僚,这些人不仅不是罪犯,在某种意义上还是最大的忠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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