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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探讨

2011-09-27邓子基厦门大学财政系福建厦门361005

国际税收 2011年4期
关键词:收费金融

邓子基 习 甜(厦门大学财政系 福建 厦门 361005)

对我国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探讨

邓子基 习 甜(厦门大学财政系 福建 厦门 361005)

本文对金融服务业由课征营业税改为课征增值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对国际上金融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免税法、零税率法、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法三种方法作了比较,提出了借鉴国外经验、改革我国金融服务业税制的具体建议。

金融服务业 增值税 营业税

随着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的全面实施,关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以下简称“增值税扩围”)的讨论日益热烈。目前,理论界讨论的焦点与热点行业是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因这两类行业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容易实现。我们认为,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金融服务业也符合增值税扩围的基本条件,亦应研讨其改征增值税的问题。

一、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对金融服务业采取流转额全额课征的营业税制,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

1.金融服务业面临重复课税的问题。这表现在:(1)营业税本身重复课税。如有的行业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通常包含外购的其他应税劳务,若按营业额全额征税,则那部分已纳税的营业额将被再次征收营业税,产生重复课税。为了避免重复课税,目前的营业税制规定通过差额计税办法来解决。2009年实施新营业税条例后,金融服务业只有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买卖才能适用差额征税办法,而对银行贷款利息、保险公司保费等业务收入还是按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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